通知要求,目前尚未报送章程核准稿的“985工程”建设高校,务必在2014年6月15日前,将核准稿报送教育部;尚未报送章程核准稿的“211工程”建设高校,务必在2014年11月30日前,按照管理关系,将核准稿报送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军队系统高校除外)。
对于不能按时完成的,学校领导要向教育部说明情况,明确责任。
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985工程”高校和“211工程”高校章程的核准工作;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高校章程的核准工作。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要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制订实施规划,依法开展章程核准工作;同时建立指导、督查机制,推动高校加快章程起草工作。
要按照核准工作需要,组建本省(区、市)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委员会负责人,加强部门合作,提高委员会评议的权威性。
教育部章程核准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执行。
各省级教育部门也要明确工作程序,优先核准“211工程”高校章程。
各地核准的本科层次高等学校章程,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分批次向教育部备案。
通知还强调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章程核准后的执行机制建设,保障章程在高校管理和办学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高校要在学校主页设置专门栏目、突出位置公布章程并配发解读文章、相关规定等方式积极宣传;对不符合章程、在章程中没有依据的,不适应学校改革发展实践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要指定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出台重大改革发展决策、制度规范,要依法、依章程实施合法性审查。
校长要作为章程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章程执行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内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专门报告;高校还要建立保障师生及利益相关方依据章程对学校行为提出异议的申诉机制,对申诉请求要及时做出书面答复,涉及对章程文本表述理解歧义的,要及时进行解释。
教育行政部门对涉及章程执行异议的申诉或者行政复议请求,要依据章程的表述做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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