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邀请。
阿呆先讲个故事。
清朝雍正年间,山东莱州,一个叫耿阿仔的农民,穷困潦倒,一心想找个路子挣钱。
遇上一个熟人蒋良。
蒋良告诉他有个来钱的路子,一本万利。
就是造假银子。
开始耿阿仔很犹豫,但只要能改变命运,能发财,也就认了。
于是两个人买来工具,在一个废弃的土地庙里,开始了“创业”。
遗憾的是,做了六锭假银子,才出手两锭,就被识破了,举报了,被抓了,被判了重刑。
阿呆觉得很搞笑,这才出手就被抓了,足可见这两个笨贼做的银子有多假。
说明一个问题,干啥都有学问,讲专业的,作假也一样。
这个案子之所以被历史记载,因为审理案子的人很有名,是张船山。
古代肯定有造假币的。
由于当时的交通和信息的限制,老百姓搞不清楚真假币,导致私人铸造的的大泉币在市面上疯狂流通。
严重干扰了王莽的货币改革,于是他痛下杀手。
“自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抵罪者不可胜数”。
(《汉书·王莽传》)南宋经济发达,假币也非常猖獗。
“钱文大乱,物价翔踊,公私患之”。
(《宋史》卷180《食货下二》)南宋曾查获的一起伪钞案中,一次性起获假 币30万元,参与造假者53人,犯罪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明显呈规模化、团伙化倾向。
元代铅山州(今江西铅山县)素以制造假钞闻名,吴友文所造假钞远至 江淮、燕蓟一带,他本人也以伪钞致富,豢养打手,常派人威胁告发他的人,甚至与官府中专门负责打击伪造假钞活动的官员对抗。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有这样一个案例:秦国某地甲、乙二人将丙、丁扭送官府,还拿着一百一十个新钱和两个铸造钱币用的模子。
甲、乙控告说,丙私自铸造了这些钱币,丁是他助手,新钱和模子都是在他们家里搜查到的罪证。
汉代规定,私自造铜钱在闹市处死。
《唐律疏议·杂律》“私铸钱”条规定:凡私自铸造钱币的,处以三千里的流放刑;铸造工具已经准备齐全但还没有铸造钱币的,处以两年徒刑;工具还没有准备齐全就案发的,打一百棍子;用官制钱币磨措薄小的方法来取铜获利的,处一年徒刑;《宋刑统》中规定:“诸私 铸钱者流三千里。
作具已具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
”明代《大明律·刑律》“诈伪”条规定:伪造宝钞,不管主犯还是从犯以及藏匿知情不报者都处以斩刑,财产没收;告发犯罪并确实帮助官府抓捕到罪犯的,由官府给赏银二百五十两,并奖赏犯人被官府没收的财产。
清代律条规定:凡私铸铜钱的,主犯和工匠都判处绞监候,类似于今天的死刑缓期执行;从犯和明知为伪造货币却买卖使用的处流放刑;告发犯罪者,由官府奖励五十两白银。
假币的危害巨大,严重干扰经济,所以历朝历代,对打击造假币都是很严厉的。
对防止造假也是有相当措施的。
宋朝使用“交子”,也就是纸币后,对造币用纸,是严格控制的。
从材料到制作,都是非常严密的。
但还是有很多铤而走险的犯罪分子。
在唐代盗铸私钱的有很多,政府为此制定了专门法律。
“永淳元年,私铸者抵死,邻、保、里、坊、村正皆从坐。
”《新唐书·食货志》就是在唐高宗李治时,私自铸钱的,死罪,而且连坐。
虽然这样但是无济于事。
政府把铸钱样板公布,让百姓鉴别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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