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称呼的历史沿革。
1996年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我们将犯人改称为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的称呼仅仅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前。
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被称为被告人。
②称呼为犯罪嫌疑人的意义。
当时,欧美等发达国家对我国人权攻击不断。
同时,九六年《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罪行法定原则。
也就是说,任何人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这个东西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成果,历经数百年人类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洗礼和锤炼。
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推动和验证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不可撼动的思想基础和帝王标准。
在全球范围内:现在普遍认为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都是什么构成条件?怎么样处罚、刑罚有哪些种,怎么样适用?其实不光是称呼,在以前就算上了法庭,犯罪嫌疑人都带着手铐或者脚镣。
现在全部都去掉了。
总的来说,由犯人或者人犯改成称呼为犯罪嫌疑人。
是一个重大进步。
其实,这些称呼,不是讲究形式主义或者讲究称呼方便,而这一切,这恰恰体现了我们国家是一个依法治国的法制社会,也体现了我们国家,各部门分工明确、职权明确、执法规范,举个例子,哪怕你拍下了一个人犯罪的全过程,可以说证据很充足,他自己也承认,可谓是铁证如山,但是,我们也只能叫他“犯罪嫌疑人”,因为,这其中缺乏一个最重要的环节:法院的审判定罪。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只能抓获嫌疑人,收集证据、审讯还原案发经过,但是,关于如何定罪、订什么罪、判多少年,就要看法院的判决,而且,这其中不确定的因素比较多。
因为,现在对于案件来讲,都是讲究规范:收集证据要合理规范,对于证据的采纳标准也是相当规范,对于案件的很多因素都会进行考虑,因此,花费的时间也是比较长,往往从抓捕嫌疑人到判决下来,基本上都需要好几个月甚至一年。
甚至有些时候,证据不充分,你明明知道他犯下的案件,却定不了罪,被无罪释放。
但是,这一切,其实恰恰体现了,我们法制的进步:谨慎判决,一切以事实为基础,避免了很多冤假错案。
现在资讯发达,很多案件发生以后,媒体迅速曝光,罪犯都还在拘留环节,因此,按照流程进展来讲,由于没有法院的定罪,就只能叫犯罪嫌疑人,而不能叫罪犯,直到定罪以后送往监狱,就可以称呼他为犯罪分子XXX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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