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国家的法学高等教育体系都有与本国教育理念、文化传来统以及经济基础密切相关的特点,但是培养出既有深厚的法学学术功底、又具备熟练的实务技能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恐怕是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共同源目标。因此,各国法学教育模式之间的借鉴与吸收,是非百常必要的。
德国的法学博士受到世界各国青睐。19世纪柏林大学创建伊始,著名的教育家洪堡就将学术研究作为大学的主要职能。德国大学后来都秉承了这种传统。在以“造就学术研究接班人”为目标的博士生培养阶段,这一度点尤为明显。博士生在学校里往往是以研究助手、而并非学生的身份存在的。德国知高等教育理念认为,在这一阶段,应当培养博士生独立思考学术问题、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培养方式上,绝对不能像培养硕士生那样以教学为主、科研为辅。这种思想在制度上的体道现是:德国大学的博士生没有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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