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以财教〔2009〕35号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申请与审核,预算下达、补偿或代偿的实施,管理与监督,附则6章14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3年8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以财教〔2013〕236号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该《办法》第14条决定,废止2009年4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
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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