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部分公立大学所成立的董事会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复旦的董事会制度是有历史渊源的,复旦建校之后那几十年复旦是私立高校,1941年才改成国立复旦大学的。
国父孙中山,20世纪上半叶上海滩最富有传奇性的一个人物、当时上海最大的黑帮帮主杜月笙都曾当过复旦的校董。
首先,就董事会的职能定位而言,除了华北电力大学等极个别大学的董事会具有微弱的治理权力之外,绝大多数公立大学的董事会主要是大学建立社会联系、实现产学研合作、寻求外部资助的一种方式,是基金会、校友会、政府和企业关系联络部的一种组合体。
即便是华北电力大学的董事会,也不过只能“对学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规格和整体规划提出建议”,以及“管理董事会出资建设项目计划”,它没有权力提名和任命校长,也没有权力决定教授的去留和学科专业的设置。
这也就是说,我国公立大学的董事会基本上不是作为一个治理机构而存在的,更不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
其次,我国公立大学的董事会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1998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只字没有提到“董事会”这类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公立大学即便成立董事会,也不能赋予其类似于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威。
扩展资料:
高校董事会制度渊源于中世纪欧洲大学的管理体制,伴随着美国私立高等教育的产生而产生,经过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而最终确立,并被美国几乎所有学校相继效仿,一直延用至今已有三个多世纪。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社会力量(社会团体、知名人士、家长和学生代表等)通过各种咨询委员会、评估机构、董事会等形式参与高等教育决策和管理,发挥咨询和监督的作用。
已成为高等教育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力量对高等教育运行的干预首先表现在参与和监督政府关于高等教育的宏观决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高校董事会
参考资料:复旦大学文化新闻网-上世纪三十年代复旦校董会的成员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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