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凭颁发院校和学生就读院校均须所属国正规高等院校,在所属国须具有开设相应课程和颁发相应文凭证书的资质;
2、第三国院校在第二国办学应纳入第二国高等教育体系并有第二国质量保障机构的监管,或第三国院校由第二国相关法律条款豁免对其教育质量进行审查,新加坡第三国文凭的认证范围则仅限于依据该国《私立教育法案》(Private Education Act)豁免条例获得豁免审查的外国大学分校,
3、第三国院校在第二国办学的招生入学及毕业标准不低于其在本国招收学生的标准;
4、第三国院校在第二国办学所颁发文凭证书应与其在本国所颁发文凭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5、第三国院校在第二国办学所颁发文凭证书应被纳入第二国国家学历框架体系或获得第二国政府官方承认;
6、申请者在第二国注册和学习的院校应具有招收外国学生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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