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社团 是否可以盈利,如果可以是否需要向学校缴纳一部分。学校对

大学社团 是否可以盈利,如果可以是否需要向学校缴纳一部分。学校对,第1张

大学社团 是否可以盈利,如果可以是否需要向学校缴纳一部分。学校对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的相关资料
第一章成立登记
第一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学术科技、艺术推广、体育文化 实践活动四类社团,
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
一类申请登记。
第二条 申请成立的社团遵循所在学院的对于社团活动的各项监督和管理制度,
并以“社团(筹)”的字样开展活动,筹备期为一年,筹备期满后,方
可申请晋升为正式合法社团。
筹备一年期满后的社团,通过现任会长本人书面申请,经社团联合会
力资源部审查通过后,交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考查,符合条件者,经社
团联合会主席团上报团委批准同意,方可晋升为学生社团。
第三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
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
(三)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四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提交下列文件
以备案(一式三份):
(一) 筹备申请书;
(二) 章程草案;
(三)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z明;
(四) 指导单位或教师基本情况、身份z明。(有指导单位或教师的
需交)
第五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
(二)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 学生社团类别;
(四)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 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社团指导老师应该是我校正式教师;社团指导单位应该是我校相关学
院、研究所或党政部门。
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应该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
指导。
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
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的必须事先征得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查后上报团
委审批方可。
第七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
起7个工作日内,社团联合会人力资源部作出初步审议,通过初审的,
再交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核,通过后再上交学校团委审批;未通过初
审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
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认为
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九条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社团(筹)”的形式开展活动。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可以招收会员,并适当收取费用。会员人数和费用
标准由必须通过社团联合会审查,上报团委审批。
筹备期间的社团必须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并严格执行社团联合会的
各项规定。
筹备期间的社团不是社团联合会的正式会员单位,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但是可以参加会长大会、享有和履行社团联合会正式会员单位的其
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筹备期满的学生社团,应当向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提交正式登记申请。对
没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的社团,经团委同
意批准登记,发给《广东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登记类别;
(三)社团负责人;
(四)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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