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我国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和顺利完成学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经过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十几年的艰苦探索和高等学校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到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体系。
一、奖 学 金
现行的奖学金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国家助学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专业奖学金;
--定向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优秀奖学金和普通奖学金;
--学校自行设立的各种奖学金;
--社会组织或个人为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或吸引人才而在学校设立的各种专项奖学金。
高等学校奖学金制度是由人民助学金制度改革而来的,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1986年,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开始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试点。1987年7月,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发出通知,规定在1987年入学的本科普通高等院校的新生中全面实行奖学金制度(专科学校是否自1987年起实施奖学金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学校所属的中央主管部门决定)。
1991年,普通高等学校开始实行研究生奖学金制度。
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开始实行国家奖学金制度。
2005年,国家奖学金制度改革为国家助学奖学金制度。
--设立本、专科学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是为了奖励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报考师范、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引导学生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工作。
--设立研究生奖学金,是为了保证普通高校研究生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参加科学研究。
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关怀广大贫困家庭学生的一项重大举措,其目的为了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贫困家庭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自立自强,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奖学金制度是我国现行高校资助政策的开端,在学生资助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起到了资助学生和激励学生奋发向上的双重作用。
二、学生贷款
学生贷款主要包括三种贷款形式:
--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利用学校资金对学生办理的无息借款;
--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利用金融手段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完善高校资助政策体系的新探索。随着我国高等学校在校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中贫困家庭学生的人数迅速增加,原有的资助政策和措施已难以覆盖和完全解决所有贫困家庭学生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资助政策,加大资助工作力度,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亲自关心和推动下,我们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八个城市进行了试点。从2000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均能申办国家助学贷款。在全国推开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同时暴露出政策设计和运行机制上存在的缺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一系列批示精神,教育部、财政部和有关金融部门反复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和总结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并于2004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下发。该《意见》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机制、风险防范、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和完善,建立了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机制。新政策和新机制的主要内容是:
在政策方面:(1)改革财政贴息办法。考虑到贫困家庭学生在校期间本来就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利息,改变原来规定的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2)延长还贷年限。考虑到目前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比较困难,改变原来规定的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贷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还清的做法;(3)为鼓励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提出了研究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机制。对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贷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的意见。
在实施机制方面:(1)改变由国家指定原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2)对普通高校实行贷款总额包干办法。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每年的贷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3)由高校和银行共同 *** 作。助学贷款的前期宣传、申请材料的审核等工作主要由学校完成,银行根据学校报送的申请材料,在学校的贷款包干额度内审批贷款。
在风险防范方面:(1)针对商业银行认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较高的情况,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学校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2)建立了学生还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经办银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
在组织领导方面:(1)加强统筹和协调。成立由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和协调。(2)健全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并改进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国和省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各普通高校更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并在文件中明确要求学校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自1999年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以来,全国申请贷款累计总人数395.2万人,银行审批人数240.5万人;申请贷款累计总金额305.6亿元,银行审批金额201.4亿元。
自2004年6月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实施以来至2006年6月底,全国申请贷款人数211.1万人,银行审批人数154.3万人;申请贷款金额171.8亿元,银行审批金额131.7亿元。与2005年底相比,审批人数和审批金额分别增加33.9万人和29.1亿元。
自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底,银行审批贷款合同金额排在前十位的省份为:湖北(8.74亿元)、山东(5.8亿元)、河南(5.69亿元)、安徽(4.97亿元)、江苏(4.79亿元)、陕西(4.3亿元)、辽宁(4.25亿元)、广东(3.96亿元)、重庆(3.58亿元)、上海(3.31亿元)。
获得贷款的在校生数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排在前十位的省份为:云南(22.19%)、湖北(21.97%)、贵州(20.88%)、西藏(18.99%)、青海(18.65%)、河南(14.56%)、山西(13.61%)、上海(12.84%)、浙江(12.18%)、福建(11.66%)。
自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底,银行审批贷款合同金额排在前十位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为:吉林大学(1.98亿元)、山东大学(1.5亿元)、武汉大学(1.38亿元)、四川大学(1.15亿元)、华中科技大学(1.14亿元)、武汉理工大学(1.08亿元)、兰州大学(1.02亿元)、湖南大学(9597万元)、中国石油大学(华东)(9113万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975万元)。
获得贷款的在校生数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排在前十位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30.18%)、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9.23%)、东北师范大学(26.12%)、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4.23%)、华中农业大学(23.85%)、兰州大学(23.34%)、合肥工业大学(23.06%)、江南大学(22.77%)、武汉大学(22.63%)、中国农业大学(22.55%)、中央民族大学(22.55%,并列)。
高校利用学校资金对学生办理无息借款的制度也是由人民助学金制度改革而来。按照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通知要求,1986年开始在部分高校进行试点,1987年开始在当年入学的本科普通高等院校的新生中全面实行(专科院校是否自1987年起实行学生无息借款制度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学校所属的中央主管部门决定);1993年,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这种借款的额度和享受贷款学生的比例等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目前各高校办理的这种借款最高额度一般为每人每年1000元以上。
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是指各金融机构以信贷原则为指导,对高校学生、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办理的,以支持学生完成学习为目的的一种商业性贷款形式。这种助学贷款近年来也得到快速发展,是对国家资助政策的有益补充。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办。
学生贷款制度有利于引导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的观念,有利于鞭策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有力地推动了高校学生素质教育的改革;为学生获得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提供了社会保障机制。学生贷款制度将成为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最主要措施之一。国家助学贷款将逐步发展成为我国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政策体系的主体。
三、勤工助学
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是高等学校收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这项活动不仅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而且可以使学生通过参加劳动取得相应报酬。这是对广大学生,特别是贫困家庭学生的有效资助办法,是对他们安心完成学业的有力支持。高校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有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岗位,以及实验室、校办产业、后勤服务、各项公益劳动岗位等,不允许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教育部、财政部规定各高校每年都要从所收取的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发放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报酬,以及开展其他有关资助工作。目前,大多数高校都指定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勤工助学工作。
勤工助学制度将“资助”与“育人”有效地结合起来,不仅达到了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目的,而且有利于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有利于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勤工助学制度将作为资助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在今后得到更深入的发展。
四、特殊困难补助
特殊困难补助,是各级政府和高校对经济困难学生遇到一些特殊性、突发性困难时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的无偿资助。特殊困难补助是高校资助政策的辅助性措施之一。
五、减免学费
为帮助部分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1995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普通高校中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制度,尤其是要对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收或免收学费。具体减免额度由学生所在高校确定。减免学费制度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与其他有关政策统筹安排。
六、绿色通道
为保证刚考入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能够顺利入学,2000年,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各高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都能够顺利入学。近年来,在高校招生录取期间,教育部都要发出专门通知,要求各高校做好“绿色通道”工作。2006年6月,教育部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各高校必须对所有新入学的贫困家庭学生开通“绿色通道”,并确保“绿色通道”的畅通。
据统计,2005年,全国各普通高校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约为39万人,占高校贫困家庭学生数的13%,占2005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人数的8%。
另外,为做好宣传工作,从2005年起,教育部、财政
有关资助政策的介绍材料。通过以上措施,广泛宣传国家政策,确保新录取的学生能够了解国家资助政策,解除入学前的忧虑。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8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将开通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热线电话,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负责接听,接受有关政策咨询和问题投诉,并对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当前在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中还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一是政策宣传还不够。一些政策和措施还没能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还有少数家住偏远地区的、新被高校录取的大学生及其家长,没有全面了解国家政策,不知道如何解决上大学所面临的经济方面的困难。
二是政策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下了很大的决心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问题,我国也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资助政策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巨大成绩。我们相信,只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完全可以保证每一位考入公办普通高校的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并顺利完成学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少数地方和高校的主要领导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有些政策还没有得到全面落实。
为此,在今后一个时期,一方面希望各新闻单位能一如既往地继续加大对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关注和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认真、全面、广泛地宣传好国家政策,解除广大人民群众、学生和家长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各地区、各部门、各高等学校一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牢记党中央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要求,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狠抓落实,把保证新录取的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保证在校的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作为教育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进一步采取措施,狠抓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机制的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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