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市【2004】200号
第三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造价咨询、 招标
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造价咨询、 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
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 其原有工程业绩、 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注册资
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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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市【2004】200号
第三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造价咨询、 招标
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造价咨询、 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
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 其原有工程业绩、 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注册资
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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