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短期停留或旅游签证分为单次或多次入境签证。申请有效期内,一次或多次入境签证,累计停留时间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以上的长期签证须事先获得内务部移民司的相关许可。
3.团体签证:团体签证可发给5至50人的团体。
4.根据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签证互免双边协议(1990年7月24日),持有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的中国公民进入塞浦路斯短期访问不需要签证(外交护照停留90天公务护照停留30天)。持有公务普通护照或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进入塞浦路斯需要签证。
5.台湾居民:自2011年1月11日起,台湾护照持有者可进入塞浦路斯并在180日内停留最多90天而无需申请短期签证。
6.香港和澳门居民:可在180日内在塞浦路斯境内停留最多90日而无需签证。
7.受塞浦路斯公司邀请前往塞浦路斯进行设备安装、维修、调试、保养,或在塞浦路斯进行培训的申请人须持有塞浦路斯内政部签发的入境许可才可进入塞浦路斯。入境许可由塞浦路斯公司向塞内政部移民局提出申请,并由移民局签发。申请入境许可所需的相关手续和资料,请直接向塞浦路斯内政部咨询。持有入境许可原件的签证申请人可前往塞浦路斯而无需签证,无入境许可原件的签证申请人须前往塞浦路斯驻华使馆申请签证后才可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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