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退学研究生接到通知后,到研究生院培养处教学管理办公室领取《兰州XX大学研究生办理退学手续通知单》(以下简称《退学手续通知单》)。
第三条 退学研究生持《退学手续通知单》,到学校相关部门逐一办理退学手续:
1、 保卫处:户口在本校的研究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 财务处:办理有关财务手续,停止奖学金、助学金发放;
3、 档案馆: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4、 党委组织部或团委:办理转移党或团组织关系;
5、 图书馆:归还所借图书杂志,缴销借书证;
6、 校医院:缴销医疗证;
7、 房管中心:清退住房和借用家具等物品;
8、 院(系、所)办公室:归还所借资料、物品,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在研究生信息库中对退学研究生的信息及时进行修改或注销,并在《退学手续通知单》上盖章确认。
第五条 退学研究生办完以上手续后,应将《退学手续通知单》交还研究生院培养处教学管理办公室,方可领取退学决定或《研究生退学证明》。
第六条 研究生学院培养处教学管理办公室将办完退学手续的《退学手续通知单》复印件2份分送研究生院管理处教育管理办公室和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退学研究生应自决定或批准退学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以上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八条 退学研究生因故不能办理退学手续,可请他人代办。
第九条 退学研究生超过一个月尚未办理退学手续,由研究生院培养处教学管理办公室通知其所在院(系、所),由所在院(系、所)负责通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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