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签证
办理对象
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可以申请L签证(包括签证延期、加签、变更)。
申请材料
签证样本
1、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提交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两张;
2、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3、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4、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有关部门认证):
①申请个人旅游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
②申请团体旅游签证,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有不可抗力原因的,可申请与实际情况相应有效期限的零次团体签证,只能申请一次,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③申请团体签证分离,分离人员可申请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④丢失团体签证申请补发,可申请与原签证停留期限相同的零次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和本次入境的团体签证复印件。
办理部门及渠道
外国人签证应向市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并由本人亲自申请。其中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
外国人来中国旅游的旅游(L)签证
外国人来中国旅游,需向中国驻外国的使、领馆办理旅游(L)签证,九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申请办理团体旅游(L)签证。去深圳、珠海、厦门经济特区的外国人,可直接向上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特区旅游签证”。到海南省洽谈商务、旅游、探亲,停留不超过十五天,可以临时在海口或三亚口岸办理入境签证。在香港的外国人组团到深圳特区旅游72小时无需办理入境签证。
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2、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3、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证明。
持旅游(L)签证的外国人,必须从中国对外国人开放的口岸或是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向边防检查机关缴验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填写入境卡,经边防检查机关查验核准加盖入境验讫章后入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凭本人的有效护照和旅游(L)签证前往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到1996年3月为止,中国已有1220个市、县对外国人开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乘坐自备交通工具旅行,需入境前经主管机关批准。自备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车、摩托车、汽车、船舶、飞机等。
外国旅游者不得进入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违者将依法受到处罚。外国人因公务需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旅行证》,申请《外国人旅行证》时应出示本人护照及有效签证,提供接待部门出具的说明必须前往的理由的公函,填写《外国人旅行申请表》,获准后方能前往。外国人旅行证与本人护照同时使用。 持旅游(L)签证来中国的外国人不得在中国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如就业、宗教宣传、非法采访等。违者将受到处罚。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 外国旅游者可在签证准予在华停留的期限内在中国旅行。停留期限到期,如需继续旅行,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延长在中国的停留期限。旅行结束后,须在签证有效期内,填写出境卡,从对外国人开放的国际口岸经边防检查机关查验证件,加盖出境验讫章后出境。
外国人如在中国境内丢失了护照,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报失,陈述丢失经过,并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到本国驻中国使、领馆申请出境证件,然后再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方能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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