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整、优化我行授信客户结构,从源头有效控制授信风险,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指授信客户为法人客户,自然人授信不在《指导原则》规范范围内。
第三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国内分行,海外分行暂不适用。
第四条 对新客户进行准入资格审查,是新客户申请我行授信业务的首要审查程序。公司业务部门须在新客户申请我行授信业务之初,对该客户进行准入资格审查。符合准入规定后,授信业务审查仍按现行审批权限及程序执行。尽职调查人员须对授信申请人是否符合我行客户准入标准作出评价。
客户资信准入标准
第十三条 新客户信用等级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a.首笔授信业务如为一年期以内授信,鼓励类行业客户信用等级不得低于b级,一般类行业客户信用等级不得低于bb级,限制类行业客户信用等级不得低于bbb级;
b.首笔授信业务如为一年期以上授信,鼓励类行业客户信用等级不得低于bb级,一般类行业客户信用等级不得低于bbb级,限制类行业客户信用等级不得低于a级;
c.全球500强跨国集团在华投资企业可适当放宽上述标准;
d.低风险授信业务不受上述信用等级限制。
第十四条 在对新组建客户、非企业法人客户等的信用评级标准出台之前,对无信用等级客户的授信资格审查应结合其所处行业特点、资本金实力及到位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等情况从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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