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留学基金委访问学者的录取率高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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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留学基金委访问学者的录取率高不高 有必要对访问学者签证作出一定的解释说明,国家留学基金委访问学者的录取率的比例本身没有什么参考价值! 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申请在签证申请过程当中的几种误区,这里我们特意澄清一下:l 为什么其他人通过了我被拒签,同样的国内学校为什么我需要申请工作签证人家不需要?其实这个问题很容易理解,同一所大学不同科系,教授发的邀请函内容是不同的,签证官是根据邀请函内容来考虑是属于ACADEMIC VISITOR还是TIER 5工作签证的。因此也就是说你的实际研究内容决定了你申请何种类型的签证。l 教授不给我申请TIER 5工作签证的SPonSOR CERTIFICATE因此我只能申请ACADEMIC VISITOR。 在龙朔签证事务所的实际工作当中,我们发现很多申请人拒签后都爱说这句话,并且觉得自己很无辜。因为是教授不给我向移民局申请配额,那我没有办法啊。实际上这是属于站在不同立场考虑问题产生不同结果的典型案例。申请人通常是站在自己的利益角度考虑问题,既然教授不想我申请工作签证,那我只有一种类型可以选择。但是作为签证官,他们是不考虑申请人的利益的,他们考虑的是政府的利益。有明确的移民法律对每种类型的签证有详细的规定,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就通过,不符合法律就拒签。不存在教授让你申请什么就申请什么的道理。并且从法律讲,教授更没有资格去干涉签证政策,因此无论教授跟申请人说的是什么,签证官都是不考虑的。并且由于教授对移民法一无所知,很多时候教授给申请人的信息本身就是有误导性的。l 中国政府都公派留学了还能拒签? 这个想法是最要不得的,但确实很多访问学者的真实想法。

帮助申请人明白自己为何被拒签,以及应该如何申请访问学者签证。 访问学者在的移民法当中实际上是两种签证,严格的说中文对访问学者的翻译只是其中一种。的访问学者在法律当中分为ACADEMIC VISITOR和RESEARCH SCHOLAR两种类型。前者ACADEMIC VISITOR属于访问类型签证,指申请人去英国进行所谓的学术交流,相互交流最新的学术思想,研究成果等。而后者RESEARCH SCHOLAR是属于工作签证范畴的。特指互相交流学术研究技巧,切磋研究经验。或者在借用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等。这两种类型的访问学者签证在法律里边是有严格区分的,其实对于中国大部分所谓的访问学者是属于后者,即RESEARCH SCHOLAR。 大部分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访问学者被拒签都是由于申请人申请的签证类型错误。签证官认为申请人应该申请TIER 5工作签证即RESEARCH SCHOLAR,而非普通的ACADEMIC VISITOR签证。而申请人尤其是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留学的申请人通常只知道ACADEMIC VISITOR这个类型的签证,误认为只有一种类型的签证可以选择,因此导致签证类型错误拒签。

太多访问学者在拒签后表现出来的气愤,决定了申请人无法冷静的分析自己的拒签理由,导致再次拒签的可能性增加。因为很多人认为国家都给我钱出去了,你英国政府凭什么拒签。但是申请英国签证无论是公费还是自费,在英国法律当中其实没有任何区别,二种类型的申请人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因此就不存在以上的逻辑,因此申请人还是要明确法律规定才能慎重的思考自己的签证是否可以通过。l ACADEMIC VISITOR拒签后申请TIER 5工作签证不就可以了。从理论上如果是因为签证类型错误拒签,下次申请新的签证类型是可行的。但是从实际 *** 作的统计来看,只要是有拒签史的申请人,再次申请签证的时候审核时间会延长,另外签证官给出通过决定要比没有拒签史的人慎重的多。而且在很多小的问题上,如果是第一次申请人,通常不构成拒签理由的理由在有拒签史的申请人身上是会成为新的拒签理由的。

既然工作类型的访问学者很难申请,我改邀请函的内容不就得了。很多申请人在ACADEMIC VISITOR拒签后,修改邀请函内容,把跟工作有关的内容去掉,认为第二次申请就可以了。但是事实证明这是最错误的一件事。我们见过大量的二次或者三次拒签的访问学者都是由于出现了这种情况导致的。签证除了考虑法律的问题还要考虑逻辑和申请人的诚信。从逻辑上,申请人在不懂法律的时候提交的申请是最真实的,如果申请人第二次申请把邀请函内容修改了,那么签证官会相信第一次是真实的,而第二次是为了迎合法律而作的修改,因此不予采纳继续拒签。另外这种错误的行为会造成签证官认为申请人不诚信,故意欺骗签证官,因此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印象。导致以后申请的时候签证官由于怀疑申请人诚信而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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