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中国“入世”问题的机构载体和主体
第一,一些大型国际性组织的相关部门和有关研究人员。作为国际组织中的重要成员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备受世人瞩目。在2001年“入世”前后,世界贸易组织就一直关注着中国的“入世”,及其对中国和世界经济的影响问题,出版了大量与中国“入世”有关的法律文件、统计数据和研究报告等。相关研究人员也开展了多方面的调查研究,发表了不少有价值和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世界银行则于2002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加入WTO、政策改革和消除贫困”讨论会。其他国际性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署等,都有大量科研人员在研究中国的“入世”问题。
第二,与中国对外贸易联系密切的美国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美国审计总署(GAO)是为美国国会服务的无党派独立机构,号称“国会忠实的守护人”。该机构对美中贸易问题非常重视,从2004年开始,组织了一个由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商务部、国务院(Department of State)和农业部(USDA)组成的长期工作小组,以综合评估中国“入世”承诺的履行问题,每年发布与中国“入世”有关的调查报告和听证材料。
商业性咨询机构以美中贸易委员会(The USChina Business Council,USCBC)为代表。该机构成立于1973年,是美国企业家与中国大陆进行商务联系的主要组织,系非政府、非营利和无党派组织,拥有大约220家在华经营的美国会员公司,主要向在美国本土和在整个亚洲地区经营的美国公司提供广泛深入的有关中国商务信息的咨询和服务,并举办各种活动。该组织设有“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专题研究项目,出版有关中国“入世”的重要出版物,包括:每年出版一期的“调查和研究报告”;对有关中国应对“入世”所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的“政府文件修改建议书”;1974年创刊的《美中商务评论》杂志等。
第三,智库型和学术性研究机构。美国有1700个智库型研究机构,不少组织会研究国家面临的主要问题,以为政府的有关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研究基础。成立于1916年的美国布鲁金斯研究所(Brookings Institution),设有约翰·桑顿中国研究中心(The John L.Thornton China Center),有关人员对这一课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美国威尔逊国际学术中心(Woodrow Wilson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cholars,成立于1968年),在中国“入世”后的第二天,就举行了一次“中国与WTO:国内挑战,国际压力”的研讨会。主要讨论作为WTO成员国,中国的国有企业、农村经济,以及社会稳定会受到哪些影响,以及中国遵守WTO各种严格规则的能力。美国国际法研究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成立于1906年)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研究中国的“入世”问题,他们主要从国际关系,特别是中美关系,以及国际法的角度进行研究。成立于1981年的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对中国的对外贸易和汇率制度的研究很有特色,研究人员从世界经济的角度,探讨中国的经济发展问题。
高等院校是另一个主要研究力量,凡是开设有东亚系或中国问题研究的学校,都会有相关人员开展包括“入世”在内的中国问题的研究。如美国哈佛大学、普林斯顿大学、斯坦福大学、乔治·华盛顿大学、华盛顿大学(西雅图)、波士顿大学、普渡大学、布兰迪斯大学、卡耐基梅隆大学,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和多伦多大学,澳大利亚的阿德莱德大学等。
第四,研究成果发表的载体。一类是学术刊物。创刊于1960年的英国《中国季刊》是一本专门刊登西方学者有关中国问题研究的期刊有关《中国季刊》对中国问题的研究情况,(可参阅拙文:《从〈中国季刊〉看西方学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的研究》,《中共党史研究》2008年第1期。)。2001年和2007年,《中国季刊》先后开辟了两个专辑,刊载了中国“入世”问题的有关研究成果。其中2001年的专辑是专门针对中国“入世”问题的,而2007年的专辑是有关中国法律问题,以及从法律制度方面,研究中国是如何应对“入世”挑战的。其他年份也零散地刊载有关研究成果和书评文章。成立于1920年的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NBER)是非盈利性研究机构,2003年开设了“中国经济研究项目组”,随后即在网络上发表有关研究人员的工作手稿,至今已积累了不少研究成果有关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对当代中国经济问题的研究情况,(可参阅拙文《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对当代中国经济问题的研究——基于中国经济研究项目组工作手稿的分析》,《当代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6期;姚亚莉:《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对当代中国经济问题的动态研究——基于中国经济研究项目组二○○八年工作手稿的分析》,《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12期;王伟:《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对当代中国经济问题研究的最新进展——基于中国经济研究项目组2009~2010年工作手稿的分析》,《中国当代史研究》2012年第2期。)。可以说这是目前为止比较集中反映这一专题研究状况的研究园地了。另一类是纸质媒体和网络。主要有《经济学家》(英国杂志)《华尔街日报》《纽约时报》和《基督教科学箴言报》等。
原来研究中国问题的传统刊物,如美国的《亚洲研究杂志》和澳大利亚的《中国研究》却在这一潮流中显得过于保守,较少涉及有关中国“入世”问题的研究话题。此外,学术性期刊如《经济文献杂志》和《国际经济杂志》等,也发表了相关的文章。
据不完全统计,上述所提到的研究机构和媒体杂志,十年来出版和刊载的与中国“入世”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以英文撰写的研究论文不少于40篇。如果加上中国外向型经济和对外贸易问题的研究成果就不止这些,重要的评论性文章在15篇以上,出版的专著、文献资料和统计数据,则因国别较多和语言问题而难以量化衡量。
目前,比较活跃的研究人员均是非传统的中国研究专家,而是中国研究中的一些非主流学者,他们分布在世界各地的研究机构和高校之中,从历史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学科角度,依托网络平台,及时关注和研究当代中国的经济问题,其中以“入世”为中心的对外贸易问题是其研究的重点。
从时间上来说,2001年以来,西方学者对中国“入世”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时间段,即加入之年的2001年和2002年、2006和2007年,以及十周年之际的2011年。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中国“入世”和对外开放的历程;“入世”的目的和战略考量;“入世”的承诺和条件;“入世”对中国经济、政治、法律、社会以及世界经济的影响;“入世”后中国方面对所做承诺的履行情况,目前还存在哪些问题等。
二、关于中国“入世”的目的和承诺
在2001年前后,关于中国“入世”的原因和目的的研究是比较集中的,不少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有10多篇文章涉及这一问题,比较有代表性有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的托尼·塞奇(Tony Saich)、加拿大国际治理和创新研究中心的格兰达·马伦(Glenda Mallon)和西安大略大学的约翰·惠利(John Whalley)、美国佐治亚州立大学教授佩内洛普·普莱姆(Penelope B.Prime),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托马斯·鲁姆博夫(Thomas Rumbaugh)和尼古拉斯·布兰切尔(Nicolas Blancher)等,他们认为,尽管“入世”条件有些严苛,但对于中国来说,这一步是必须的,这是多方面考虑的结果。
一是政治上的考量。作为世界舞台上的重要国家,中国必须要参与这么一个国际组织。一旦加入WTO,美国国会就不可能每年都要就中美贸易中的“正常贸易关系”(最惠国待遇)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而且还可以成为WTO规则的制定者,对与中国有关的问题有发言权;不能让台湾先加入,一定要在WTO中对这一敏感问题有话语权,同时也有利于大陆和台湾的贸易和投资往来,促进将来可能重启的两岸政治对话和整合,至少可以提供一种解决海峡两岸经济和贸易争端的机制。
二是经济上的切身利益。这是没有选择的选择,因为如果不加入的话,短期内经济会得到暂时的保护,但就长期来说,就不可能享受到WTO成员国的一些重要和制度性的好处,如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可享受到最惠国待遇,免遭正常贸易障碍。过去的出口模式难以继续维持下去,对外贸易中遇到种种的棘手问题,但加入WTO就可以获得一种制度性的解决途径;有希望成为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新一轮技术革命的一部分。
三是出于改革动力和经济增长源泉的考虑。对于中国领导者来说,可以利用WTO成员国身份这一外部约束机制,不断推动已进行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减少既得利益者对不断改革的阻碍,抑制地方政府的权力;还可以获得新的经济增长源泉,“入世”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有可能达到2个百分点,增加1500万个就业岗位。特别是有助于为中国商品打开通往欧洲、日本和美国的市场,打开纺织品、服装和通讯设备产品的外国市场。增加对外商在华投资的吸引力,服务产业尤其需要更多的外国投资,以吸收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下岗工人的就业;普莱姆指出,中国之所以能被接纳成为WTO成员,是其从90年代以来不断进行市场经济改革的结果,但加入WTO的一揽子谈判,只是中国未来时期所要经历的主要变化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关于“入世”时中国所作的各种承诺和让步,得到大多数学者的积极肯定。他们认为,在发展中国家来说,中国“入世”的条件是比较苛刻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鲁姆博夫和布兰切尔认为,中国对“入世”的承诺是世人皆知的,包括降低进口商品的关税,以推进商品贸易的自由化;向外资开放服务业领域,如银行业、保险业和通讯设备产品产业等,以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在贸易和投资制度方面,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取消与WTO规则不一致的出口补贴和农业补贴,采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标准,以及在贸易活动中保护知识产权;实施对贸易伙伴的安全原则,如专门产品生产的安全转换机制、中国纺织品和服装出口的专门安全机制,以及成员国可以启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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