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志岗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减少登高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所属各工区、各施工队。
第二章 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登高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登高作业分为一般登高作业和特殊登高作业两类。
(一)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登高作业;(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登高作业;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登高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登高作业。
第三章 高处作业审批第四条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
进行登高作业需向生产办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登高作业由生产办审批,特殊登高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
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第四章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第五条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登高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第九条(四)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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