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各方面的机制体制都是比较完善的。
而且清朝的官制制度也是发展到了中国官制的最高峰。
相比于明朝,清朝对很多官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变更,变更之后新的官制更加符合当时的社会实际。
题目中所说的三司其实是清朝的中央机构的名称。
而总督、巡抚、蕃台、臬台这一些官职都是地方的官职名称。
下面我们就通过逐一的分析来讲清楚这些官职之间的关系,并且来试着分析一下为什么这些机构在清朝后期逐渐失去人心。
在有清一代,三司分为京官三司和外官三司,但是在大多数语境之下主要是指京官三司。
三司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机构的合称,实际上就是中央最高司法机构。
刑部和大理寺、都察院都负责司法事务。
下面我们就对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别进行逐一的分析:1、刑部――六部之一主要负责审判和刑狱,相当于现在的司法部。
刑部是六部之一,早在隋朝创立三省六部制的时候刑部就已经存在了。
从隋朝开始刑部一直是作为一个审判和刑狱机构来发挥其职能的。
在刑部设有刑部尚书,他是刑部的主管官员。
在刑部尚书之下还设有侍郎,是刑部尚书的副职。
按照现在的话来说,刑部尚书基本上就类似于现在的司法部长。
刑部侍郎似于现在的司法部副部长。
“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
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
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犯。
――《光绪会典》上面是《光绪会典》,对于刑部的职能进行的规定。
通过这段史料我们就可以看出,刑部是中央的主要司法机构,小到偷鸡摸狗的小事,大道颠覆国家政权的大事,都是由刑部来进行审理的。
由此可见刑部的权利还是十分大的。
但是在封建社会,刑部的权力再大也无法超过皇权。
刑部必须在皇权允许的范围之内行使司法权力。
2、大理寺――掌管案件的审理和复核,类似于现在的最高法院。
大理寺的设置时间也是非常久远了,从北齐时就已经设立了大理寺,后来大理石又经过隋唐时期的发展,等到明清时期职能基本定型,而且各方面的机制体制也逐渐完善。
如果有重大的刑事案件,皇帝或是交由刑部审理,或是交给大理寺审理。
如果要是刑部审理的刑事案件,在案件了结之后还要经过大理寺的复核。
实际上大理寺就是一个专职的审判案件的机构。
他不像刑部那样只能比较复杂,比如刑部除了审判案件之外,还要制定法律规定,管理地方的司法机构,参与国家大事的决策等等职能。
而相比之下大理寺则单纯的多,大理寺只有一个职能那就是审判案件。
凡断公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印注日,然后过议司覆议;如有批难,具记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
”又刑部言:“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同议可否,然后注拟。
――《清史稿》上面这一段文字就是史书中对于大理寺职能的规定。
上面这段文字主要就是记录了一个案件经过刑部审理之后还要经过大理寺的复核,也就是说一个案件只有经过大理寺的复核之后才能够作为最终的案件的判决结果。
3、督察院――明清两代的最高监察机关,相当于现在最高检察院。
都察院在中国历史上产生的比较晚,在明太祖时设立。
朱元璋废除前朝的御史台,设置了新的监察机构――都察院。
都察院主要以都御史,副都御史为主管官员。
明太祖朱元璋在设立之初对都察院的职能就做出了规定,它的主要职能就是“监察百官,辩明冤枉”。
实际上就是一个监察机构。
清朝改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朝,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
至雍正元年(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
乾隆十三年(1748年),废左佥都御史。
清代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
――《中国通史》除了在中央设置都察院之外,在督察院之下还设置了13道督察御史,他们主要是监察地方官员,不同的监察御史也有不同的职能他们的具体职能如下:d劾地方官员。
有的公开露面d劾,有的密封奏章d劾。
清查两京狱讼案件的审理有无拖延枉曲,巡视京都军营,监都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
清理军队,提督学校,巡视盐政、茶马,巡视漕运,巡视关税,催运,监督烙马印,屯田。
4、三司会审――清代司法审判的最高形式!所谓三司会审,就是指在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当中,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联合审理。
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三个部门分别起不同的作用。
刑部的作用是对案件进行审判。
大理寺的作用是对案件进行复核。
督察院的作用是监察审判过程。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三个部门联合发生作用,这也标志着清朝的审判制度趋于成熟。
其实三司会审制度来自于隋唐时期的三司推事,早在隋唐时期这三个部门就开始联合在一起。
所谓的三司推事,就是一些大案要案主要由刑部尚书负责审理,大理寺卿进行复核,再由御史台进行监督。
实际上三司会审就是三司推事的一种变体和发展。
二、总督、巡抚、蕃台、臬台――高级地方官员。
总督、巡抚、蕃台、臬台实际上都是一些地方官员。
但是他们的级别确实不一样的,总体上来说总督的职权最大,其次是巡抚,再其次才是藩台和臬台。
下面我们就来对这四大地方官进行一下详细的分析:1、总督、巡抚――清朝的封疆大吏。
总督和巡抚实际上在明朝就已经出现了,到明朝嘉靖年间基本上成为定制。
但是在明朝时总督巡抚基本上是一种差遣性质的官职。
换句话说也就是一种临时管制。
在明朝时是哪里需要在哪里就设置一个,不需要地方就不会设置。
而且总督和巡抚也没有具体的官衔,具体的职能也不明确。
“天启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荫总督宣大王国桢子之仲、登莱巡抚袁可立子枢、通政使吴用先子 、河南巡抚冯嘉会子映鸾、太常寺卿桂有根子高攀各入监读书。
”――《明熹宗实录》等到清朝时总督和巡抚就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
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有清一代基本上都设置了总督和巡抚。
一直到清乾隆年间,全国共设置了八大总督分别是:有直隶总督、两江总督、四川总督、闽浙总督、云贵总督、湖广总督、两广总督、陕甘总督。
此后到光绪年间,又陆续设置了东三省总督和河道总督、漕运总督。
直隶总督和四川总督兼领本省的巡抚事,除此之外陕甘总督还兼任甘肃巡抚,其他的省份基本上每个省设一个巡抚。
2、藩台、臬台――掌管地方的行政和监察大权。
藩台又称承宣布政使,早在明太祖朱元璋时就已经设立了这一官职。
清朝继承了明朝的官职,依然设置承宣布政使。
承宣布政使主要掌管一省的行政和财政。
它的主要职能包括:上传下达,宣布政令。
承宣布政使作为地方一级的行政长官,凡是中央颁布的政令,都需要通过布政使传达到地方,如果地方有什么特殊情况也需要通过布政史来向中央汇报,实际上它起到一个上传下达的作用。
管理省一级以下的官员。
承宣布政使的另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考核和管理官员。
在吏治方面承宣布政使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掌管一省的财政收入。
除了掌管行政事务之外承宣布政实还掌握一省的财政收入。
各地的府、州、县将所管辖区内的赋税,上交布政史,布政使汇集一生的财政收入上交中央。
臬台又称提刑按察使。
主要职责是掌管一省的刑狱。
它的来源也可以追溯到明朝朱元璋时期,朱元璋时设置了提刑按察使。
后来一直沿用到清朝。
与藩台相比臬台的职能则要简单一些,它的职能主要包括掌管一省的刑狱和监察官员。
王曰“外事,汝陈时臬,司师兹殷,罚有伦。
”孔传:“汝当布陈是法。
”后因称张布刑法为“陈臬”。
亦借指任司法官职。
因此按察使又叫“臬台”。
――《尚书·康诰》总结:有清一代,一直保留着三司、督抚和藩臬,但是后期逐渐失去了人心。
其实清朝设置三司、总督、巡抚、蕃台和臬台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加强对中央的控制和对地方的管理。
但是后期随着清政府的腐败,总督巡抚布政使和按察使也逐渐的腐败掉了,他们管理一省实务的能力逐渐衰弱。
成为鱼肉百姓贪污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使得清朝在后期逐渐失去人心。
参考资料:《清史稿》《中国通史》《尚书》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在官制体系设置上充分借鉴了前朝历代之经验教训,创设了等级分明、系统完善的“九品十八级”官制体系。
对于清朝统治阶层而言,地方政府官员的设置对于统治稳固、皇权集中更显重要。
为了分化大臣权力,更有效的实现中央集权,清朝统治阶层在充分保证地方统治的前提下,还严格保证了同级官职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
在我们时常听到却也时常模糊不清的官职称呼之三司、总督、巡抚、藩台、臬台,即为清朝官制设定特点的典型代表。
所谓“三司”,分为京官之三司和外官之三司。
京官之三司,即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乃系清朝司法系统的最高部门。
外官之三司,即为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提学使司,作为三大省级职能部门存在。
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外官之三司”并非像“京官之三司”一样出现于清初时期,而是在光绪三十一年才开始由此称呼。
《清史稿·志九十一·职官三(外官)》有载:提督学政,省各一人。
初,各省并置督学道,系按察使佥事衔,惟直隶差督学御史一人。
三十一年罢科举,兴学校,改学政为提学使。
也就是说,原本为“提督学政”的官职名称在光绪三十一年,经过了“戊戌政变”的“新官制”改革,才有了“提学使”和“提学使司衙门”的出现。
总督,乃系掌管一省或兼管数省政务、军务、经济的最高地方官职。
巡抚,乃系一省最高领导,掌管“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覈群吏”等除军务外所有的地方庶务。
基本相当于现在的省委书记。
而地方三司,即为巡抚衙门的协助职能部门:承宣布政使司:主管领导为布政使,掌管一省官吏、赋税等;基本相当于分管副省长。
也就是清朝俗称的“藩台”。
提刑按察使司:主管领导为按察使,掌管一省司法;基本相当于省高院、省高检、省公安厅的组合部门一把手。
也就是清朝俗称的“臬台”。
提学使司:主管领导为提学使,掌管一省教育、科考事宜;基本相当于省教育厅长。
但因为提学使拥有着朝廷委派的特殊身份,类似钦差,所以其地位和影响较之按察使、布政使更高,甚至在部分领域并不受巡抚府、总督的管辖和制约。
清朝地方政府省级官员的如此设置,既实现了对一省政务、教育、赋税、官吏的有效管理,又在三司和巡抚、总督之间权力重叠之下的相互制约和平衡,在绝对程度上避免了省级高等官职的权力集中和过大。
参考文献:《清史稿·志九十一·职官三(外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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