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人生百态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情况汇报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情况汇报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要求,我市于2013年12月召开全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试点启动仪式暨秦淮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大会,正式拉开了南京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序幕.会后,各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迅速行动起来,扎实推进此项工作.到2014年春季5月底,全市中小学校100%做到了挂牌到位、督学到岗、督导到校,为学校与政府提供有效的督导服务与沟通平台.一、开展责任督学挂牌督导主要做法早在2012年,市教育局就颁发了《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的意见》,构建了全市督学责任区的网络体系,明确了督学责任区的工作职责,强化了督学责任区的工作管理,创新了督学责任区的工作实践.之后,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我们将督学责任区制度进行了延伸,强化了工作落实.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参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架构,结合南京实际,市政府于2014年上半年成立了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的胡万进副市长兼任主任,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教育局党政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年5月,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入推进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全面实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工作意见》等.与此相应,各区政府都下发了专门文件,成立以分管区领导为组长的
学校如何杜绝老师课外收费?老师给学习成绩差或某一环节没有学习好的学生,如果不补一下就会影响以后学习成绩的,补补课,是好事情。
至于收费问题则是另外一回事。
禁止收费应该做到,但家长给点礼品应视为人情往来,很难杜绝。
学校教务处或教研室应该严密控制情况,统一制订计划,安排补课时间和场所。
对同一年级同一类型问题的学生,统一安排补课并且不收任何费用,统一解决老师加班费问题,由学校列支。
如果一个老师的所教课程,大面积学生学不好、学不会,又偷偷补课,这才说明教师存在故意诱导补课,借机收费问题,应严肃处理。
此时,对老师应采取相应教育处罚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逐步减少乃至杜绝补课收费问题!这样回答行吗?
谢谢悟空邀请!我是张旭语文,很愿意与您一起探讨问题的实质!在职教师课外补课收费的问题是个老话题。
2015年6月29日,教育部就以教师〔2015〕5号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但是,时过四年,教师课外补课收费依然故我。
显然学校是不可能杜绝教师课外补课收费问题的。
何也?第一,校长不担责。
教育部印发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中有两个内容:一个是严禁中小学校有偿补课。
另一个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校长承担的责任是"中小学校有偿补课"。
巜规定》中有三条讲了校长承担责任的内客: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巜规定》中是这样写的: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很明显,学校犯规了,处罚的是学校,学校是什么呢?一个概念,一个名称而己,如何处罚也规定的很明确,有具体的内容。
那么对涉事学校的校长如何处罚呢?巜规定》只是说要"追究学校领导责任",怎么追究呢?撤职?停职?还是记过呢?笼而统之,不知究竟。
也许只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明白,老百姓只是瞎猜。
教师犯规了,只处罚教师,而目怎么处罚写得很清楚,再不是笼而统之。
至于涉事教师所在学校的校长,巜规定》并未提及,似乎与校长无关。
巜规定》中是这样写的:对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很明确,教师犯规,校长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
既然不担责,校长乐的不理不睬,即使知道谁在补课收费,也装作不晓得。
校长心里想:我在教师会议上读了《规定》,也做了强调讲活,谁不听,被群众举报,被巡视逮住了,那是他倒毒,不关我任何事。
大家说,如此这般,何谈杜绝呢?第二,学校无权查。
巜规定》对谁查处,怎么查也有说明:我部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
这意思就是说督促检查权在教育部。
地方上的教育厅、教育局有自查权。
学校呢?什么权都没有。
也就是说,明明知道某某老师在自个家收费补课,也无权到人家里去查。
知道谁在有偿补课,仅仅是知道而己,没有证据,也是白知道。
如果要举报的话,校长的顾虑实在太多了。
反正不担责,索性听之任之。
大家说,如此这般,何谈杜绝呢?综上所述,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一、有偿补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学校组织的;一种是教师个人自行的。
二、对学校组织的补课行为,有明确处罚条款的处罚对象是学校这个概念,不涉及具体人。
其实是对涉事学校全体教职工的处罚。
对校长的处罚没有明确的处罚内容,只是笼统地追究责任。
第三、对教师个人行为的有偿补课处罚条款明确。
但不会牵连到校长,也就是说校长不担责。
第四、学校和校长没有督查教师有偿补课的权利。
所以,我们想让学校出面杜绝教师有偿补课,是不可能实现的。
除非教育部重新出台新的规定,把学校校长列为第一责任人,并有明确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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