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保留产权要先办理申请,申请要求包括:
1、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2、被拆迁人已婚的,需提交夫妻双方身份z复印件(校对原件)结婚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约定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提交双方身份z复印件(校对原件)及财产约定书(如不能双方亲自到场办理并签订约定书的,须提交委托书及经公证的约定书),被拆迁人单身的,提供本人身份z复印件(校对原件)婚姻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单身声明具结书;被拆迁人为单位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校对原件);
3、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指安置房屋已领取产权证分证的)或安置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指安置房屋领取产权证总证的或已办理产权登记但确权未发证的)(若产权证上未标注土地性质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4、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原件(货币安置的提供货币安置拆迁协议书)及安置补偿表或拆迁补充协议;
5、购房合同(指货币安置);
6、房屋付款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该件非必收件,按以下具体情况收取资料);
(1)被拆迁房屋系集体土地的,须提交社区、街道或乡、镇两级确认的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证明;
(2)农转居公寓,2008年12月8日后各区国土分局对集体土地上拆迁户的安置资格已审核确认的,提供农转居公寓房屋安置人员及配偶协商或自愿推举房屋权利人的协议约定书(该协议约定书须经原村委会、乡(街道)政府同意确认的或经公证);
(3)拆迁协议为2004年3月17日之后签订的,提交《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书》原件(指被拆迁房屋系国有土地上的);
8、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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