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为子隐过,子代父掩失。
亲亲相首匿,本意源孔子。
顺应人本能,子孝又父慈。
家国融一体,情真稳且直。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刘病己确立的,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汉朝初期到文景之时,都是遵从“黄老之术”,实行无为而治,律法简单而有效,百姓乐在其中,无论是物质文明还是精神文明都上升到了一个很高的程度,成就了历史上有名的“文景之治”。
汉代法律基本上是在秦律基础上进行继承与修改的,据说是开国丞相萧何在秦律六典之上增加了三典,但是惩罚力度比秦时要轻很多。
后来“萧规曹随”,法律内容基本上没有做过改变。
汉武帝时,由于“罢免百家,独尊儒术”,立法的理论基础便发生了彻底性的改变,法律更是做了大量更改和补充。
主要是加强皇权,削弱诸侯,缓解矛盾,控制官僚,限制剥削等。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汉武帝的儿子汉宣帝继位后,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这主要是来自儒家的宣扬。
下面是《论语》的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①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翻译如下:叶公对孔子说:“我家乡有正直的人,父亲偷羊,儿子告发了他。
”孔子说:“我家乡正直的人不同:父为子隐瞒,子为父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
”到了唐朝,“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进一步扩大,出现了“同居相隐”,相隐原则进一步扩大,不仅含超过三代的直系血亲,甚至是旁系血亲也适用,还包括“同居者”即在一定居住范围内的人,尽管不是血亲,也适用相隐原则,即唐代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汉代法律与前秦不同,汉朝初期追随前秦的法家思想,虽然废除了一些秦朝的峻法酷刑,但是也是严苛为主。
汉代中期,特别是独尊儒术之后,立法精神有了极大改变,表现为:仁刑结合,引礼入法,宽猛相济。
汉代以仁孝治国,既施仁政,倡导礼法,又实行严打。
在这种立法精神指导下,就有了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
亲亲得相首匿具体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隐瞒,不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
父为子隐曰仁,子为父隐曰孝。
其实有时候涉及谋反,儿子告发老子也要处罚。
比如武帝时,衡山王与儿子刘孝密谋反叛,秘密制造兵车,锻造箭矢。
王太子刘爽向武帝告发,衡山王自尽,王太子刘爽因为告发父亲不孝,被判斩首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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