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的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的公布和实施,在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这部宪法从起草到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历时8个月零12天。
最初,陈伯达在1953年十一二月间写了一个稿子,没有被采用。
从1954年1月9日起,毛泽东领导的宪法起草小组在杭州重新起草,小组成员是胡乔木、陈伯达、田家英。
这一稿,修改了七八次,后又经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修改了两次。
1954年3月23日,毛泽东代表中国共产党向宪法起草委员会正式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
从3月23日到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召开七次会议,对宪法草案进行讨论和修改。
在这中间,全国政协和各省市党政机关、军队领导机关、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共8000人进行讨论,提出的修改意见达5900多条。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关于宪法草案说明的报告。
会议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于当天正式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并征求意见。
在这次会议上,傅作义委员发言说:“在召集会议上,大家一致同意写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
可是被毛主席抹去了。
但是并不能抹去亿万人民衷心的爱戴。
愈谦逊愈伟大,愈伟大愈谦逊。
”对这些话,毛泽东在会上作了一些解释,说:“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
不能这样解释。
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
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
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
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
搞宪法是搞科学。
”这里我顺带澄清一个事实。
过去有人认为,毛泽东这些话是针对他拒绝了关于将这部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的建议而讲的,其实不是。
宪法草案公布以后,在近3个月的时间里,全国各界共有1.5亿多人参加宪法草案的讨论,提出118万多条修改、补充意见和问题。
饱受数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中国人民,有史以来第一次享受到如此充分的民主权利,享受经过长期革命斗争所得来的胜利成果。
1954年宪法从内容上和结构上讲,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从法律上保证实施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第二,从法律上保证发展国家的民主化。
宪法中关于国家机构和人民权利的各项规定,都从法律上保障了国家民主化的发展。
第三,从法律上加强各民族的团结。
宪法在序言和总纲中,确定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享有自由平等的地位。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四,这部宪法是《共同纲领》的发展。
1949年的《共同纲领》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的作用,宪法在起草的时候,充分利用了《共同纲领》,保留了《共同纲领》中关于我国国家性质、人民民主制度、人民权利、民族政策等方面的各种基本原则,并作了充分详细的规定。
所以宪法序言里说,这部宪法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
第五,这部宪法的结构和文字力求简明,通俗易懂。
条文共106条,14000字,完全用白话文写成,凡是可以避免的难懂的字,一律避免。
因为宪法是要在全国人民中间普遍宣传和普遍遵守的,所以宪法起草小组在宪法的结构和文字方面采取了这样的方针。
为了将宪法搞得尽可能完备,宪法起草委员会特地邀请法学家周鲠生和钱端升为法律顾问,语言学家叶圣陶和吕叔湘为语言顾问。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是《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
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由明治天皇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
彼时光绪帝因戊戌变法失败被幽禁在中南海瀛台,所以是慈禧以光绪帝的名义颁布。
当时的背景是,《辛丑条约》已经签订,标志着清政府放弃抵抗列强。
引起了老百姓和爱国官兵的不满,为了延续其反动统治,镇压国会情愿运动,借立宪之名加强皇权。
1901年4月成立督办政务处,宣布实施新政。
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两年后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他的各种措施不仅没有帮助老百姓,还越发对老百姓进行剥削,最终,不仅没能挽救清王朝,而且激化了危机。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宣告成立。
1912年3月,临时参议院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典。
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
该宪法4章共106条,是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新形势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制定的。
1954年的这部宪法是保证中国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因而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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