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按照股权也行,按照协议决策也行。
方式和方法很多,股权少也可以决策
首先要明确,是合伙还是合资,两种方式完全不同一、有限合伙企业如果是两家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就不存在AB股的问题,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中,就可以有普通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论占股多少,都主持合伙企业的事务,拥有实际控制权,但是要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具有合伙企业事务管理权限,但是享有收益权以及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其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可以查询网页哦,我就不再赘述了。
二、合资成立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股权比例55开,又需要承担不同责任和决策权,即同股不同权,结合我多年投资经验,有以下几种做法。
1.公司章程和合资协议中约定双方全责义务,同时董事会席位设置上,进行调整,做成奇数席位,比如设置7个董事席位,两方股东分别为4、3个席位,在董事会决策条款中设置必须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同意,相关决议才能生效,这就可以做到日常经营事务和决策的控制权,但是在公司的特别事项上(增减资、分离合并)等重大事项,还是需要按照股份进行表决,这就有可能会造成僵局事项,那在合资协议中,就需要设置僵局解决的条款。
2.还有一种思路是,股份出资认缴制,在出资协议中,约定某方先出资到位,一方不到位,约定双方股东会表决权以实际出资比例为准。
但是这个条款是变动的。
3.我们国家的公司目前还不支持AB股,可以选则在境外支持AB股的国家设立离岸公司,再对境内目标公司进行投资,间接达到同股不同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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