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可以分以下几点来回答:第一点,你做账按照会计准则,缴税按照税法,但是,税法和会计准则有差异。
为啥有差异?因为两者的目的不同,会计准则的功能是记录,是为了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等报表使用者来服务的,而税法是为了国家征税的。
所以,现在会计准则给企业的自由度越来越大,但是税法改革的步伐相对谨慎,所以差异会越来越多。
第二点,假设,你按照会计准则计算出来的所得税和应交税金是一致的,那么你需要做一笔分录,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如果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所计算出来的所得税不一样,这两者的差异就会造成递延税项。
如果你按照税法交的高于会计准则所交的税,那就得增加应交税费,那么贷方就是“应交税费”,借方呢,就是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录如下: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应交税费所以,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实就是当期根据税法比会计多交的税。
同理可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其实就是当期根据税法比会计少交的税。
借:应交税费(税局要求交的税少)贷:递延所得税负债第三点:为什么现在税法比会计准则要求多交税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少交就是负债?我们做个假设,就是我们上述的差异都是由“时间性差异”造成的,“时间性差异”的意思就是会计和税法在一个足够长的期间里其实是一样的,但是具体到这一期间内的某一年,税法和会计存在差异。
通过以上,不知是否可以理解为什么所得税法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意义了吧。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主要是解决税法和会计准则对所得税交纳时间不同所引起的差异。
可以用“时间差异”来理解。
什么是时间差异,举个例子我公司60万购买一台3D打印机,预计使用寿命3年残值为0,假如税法规定直线法计提折旧,这样每年折旧20万。
但是由于技术进步较快,会计上选择了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和法)。
第一年折旧30,第二年20,第三年10万。
由于折旧的差异,第一年和第三年产生了递延所得税。
但是三年合计数,无论是按照会计还是税法都是一样的,最后一年递延所得税消失。
第一年多计提了折旧10万,会计利润减少10万,当年看少交所得税10*25%=2.5万,但是这个少交不会永远省掉不交,只是第一年暂时不交这2.5万。
为了体现权责发生制未来补交这2.5万的纳税义务,还得记录在递延所得税负债里(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中心思想是解决两个科目的差异: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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