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有

和有,第1张

和有 通奸强奸有什么区别?通奸是犯罪吗?

对这方面问题研究不够,仅从字面上讲,通奸属互通,双方同意的意思。

而强奸,则属于强加于人,违背别人意志。

进而对他人造成精神和身体上的伤害。

依据现在法律规定,强奸属于犯罪。

而通奸,双方串通一气,在一起鬼混,做些偷鸡摸狗的勾当。

但等于说并沒违背别人意志,沒有造成他人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

所以通奸仅看做是道德层面的事情,沒有列为犯罪。

在过去,尤其是旧时代,男女通奸也是相当严重的,就象水浒传上的潘金莲,因通奸遭到杀身之祸,还落下千古骂名。

过去通奸,对女的称破鞋,对男的称流氓,通奸就是犯罪。

罪名称"流氓罪"。

而如今,对这方面受改革的影响,逐渐放宽了政策,据报导,即使在宾馆被公安查到通奸,只要双方同意且已成年,就不过多干涉了。

有一种双方同意通奸也不行,那就是性交易,也就是漂猖卖淫,其显著特点就是以权或钱付给女方。

这种现在也是定为违法的。

实际生活中有一个案例。

男女讲好价钱开了房,算漂猖吧。

事后,男漂客不愿付钱了,女漂客当然不愿意,故而闹了起来。

这时男漂客却说,你告吧,反正我沒付钱也不算漂猖。

结果男女双方还是被公安带走了。

实际这男的比漂猖还恶劣。

你说是不是?通奸虽说不属犯罪,但从道德层面讲,对社会违害还是挺大的,有的甚至会破坏两个家庭。

通奸不算犯罪,但算犯错,我们尽量不犯错不好吗?

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通奸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男女之间,自愿发生性的行为。

通奸不同于强奸,通奸双方发生性是自愿的,并不违背妇女意志,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通奸在性质上属于道德品质问题,它虽然有害于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且行为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但我国刑法并未将通奸行为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

二、通奸的几种情况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为保护自己名誉、保全家庭关系,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或者其要求得不到满足等,把通奸说成强奸而告发行为人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这是典型诬告陷害。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能偏信妇女一方陈述,要善于查清案发前男女双方的关系,是否存在通奸史,妇女告发与案发时间的长短及疑点,发生性行为的时间和地点是否有悖常理,妇女是在何种情况下告发,妇女情感态度上的变化等情况,仔细调查研究和审查,全面分析,弄清事实真相,准确定性,打击恶意妇女的诬告行为。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可以肯定地说,第一次的行为属于强奸,但从后多次行为看,都是女方自愿与男方性,这一行为说明第一次的强奸行为对女方造成的危害性不大。

另外,从稳定现有社会关系角度,已没有必要再追究行为人第一次强奸行为的责任。

所以,此类案件一般不作强奸罪认定,也可以说是强奸转化为通奸而不以强奸论。

但需明确的是:如果第一次强奸妇女后,行为人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因为此时第一次和后来多次的性行为,都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且实施了强制手段,依法已构成强奸罪。

3、“半推半就”性行为的认定。

“半推半就”是指妇女对于行为人与之性,既有不愿意的表示,也有愿意的表示。

它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使用的强制手段不明显,妇女的反抗也不明显。

对于此类案件,不能笼统地认为,因为妇女的反抗不明显,就认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是通奸;或者只要行为人使用了强制手段,无论明显与否,就认定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

对于“半推半就”性行为,只有确实查明性违背妇女意志的,才能认定为强奸。

否则,作通奸认定为宜。

根据有关司法实践经验,要正确判断“半推半就”的性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主要从男女双方平时的关系、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事发后女方的态度、在什么情况下告发、告发与案发时间的长短等事实和情节,仔细审查,作全面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认定。

如果确实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论处。

4、利用从属关系、教养关系和职权等特定关系与妇女发生的性行为,不能都视为强奸。

如果行为人利用以上特定关系,以克扣妇女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乘人之危等相威胁,迫使妇女容忍其奸淫的,应认定为强奸罪。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则不定强奸,而以通奸论处。

进行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会加重处罚,即便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是自愿的发生性关系的,那么也是强奸罪。

如果长相比较成熟,其实不满十四周岁,骗别人已满十四周岁,并愿意与男性发生性行为的,那么这个是不属于强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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