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召开两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扩展资料:1、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2、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3、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参考资料:共产党员网_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央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请问到目前为止共开了几次,何时、何地?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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