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各个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共同接受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的作用与评判,并各自独立承担竞争的结果。
二、公平竞争原则的要点 1、体现在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 2、既涉及成员方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方的企业行为;首先,保护公平竞争原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传统民法所确立的市场自治规则不能完全解决微观不正当和宏观低效率,弥补市场缺陷、克服民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局限性的过程中确立的。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迅猛发展和不正当竞争的不断加剧,市场主体间的绝对自由竞争使公平竞争化为泡影,经济关系已经超出了民法所能维护的秩序范围。
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在民商法的边缘处以特别法的形式出现,但是它从创设之初就以创造市场平等竞争条件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己任,其次,保护公平竞争原则作为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体现了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性和社会本位性特征。
国家干预性是保护公平竞争原则最明显的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本质上是经济法为弥补民商法调整的不足而自觉地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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