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觉得不重,对这样唯利是图的人,就应该严惩。
现在,网络上有很多这样的淫秽小说,污染网络空间,腐蚀青少年心灵,诱导犯罪。
这种小说的写作者、传播者,以及相关网络平台,都应该受到严惩,这是全社会的共同心声,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严格整治,还网民一个清净的空间。
凡是写作、传播这种小说的人,都是丧尽天良的人,他们没有公德之心,没有道德底线,没有做人的良知,只是看到了金钱,看到了自己暂时的利益,没有想到有多少青少年被污染,被毒害,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多少个父母哭天喊地,换不回走向歧途的子女;多少个家庭失去欢笑,甚至分崩离析。
每一个为人父母者,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健康的成长,不要走上邪路。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那些淫秽小说的写作者、传播者,难道你们就没有子女吗?现在没有,将来也没有吗?在此奉劝那些人,抓紧改邪归正,别再危害社会了!!(图片来自网络,图文无关)
我偶尔会看一些科幻、历史方面的书籍或影视作品,网络小说基本不看,对耽美小说这个圈子也很陌生。
收到悟空君对回答这个问题的邀约之后,赶紧搜索了一下相关资料和新闻报道,对这个刚发生不久并引起热议的案件有了一些基本了解,现分享一下自己的看法与朋友们共同探讨! 这个案件的女主笔名"天一",是个耽美文学作者。
11月16日芜湖新闻网的一篇报道吸引了不少网友的关注,主要内容如下:安徽芜湖的耽美文学作者天一(化名)因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获刑十年零六个月。
据报道,天一对判决不服,正在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案在网上引起了热烈讨论,对事件的看法也逐惭分成了不同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这种不顾道德、法律约束,污染网络空间,腐蚀青少年心灵,唯利是图、诱导他(她)人犯罪的人应该严惩。
不重典刑不足以起到震摄作用,支持法院的审判结果。
持这一观点的大多是成年人,相当大一部分是孩子家长。
另一种观点认为量刑过重了。
原因大致有三:①、天一虽然非法出版、贩卖十八禁耽美文学作品(黄色小说),但一共才获利十五万元,比起那些动辄贪污、占用公款数百万、千万、亦或上亿的蛀虫们简直不值一提,被判十年量刑过重了; ②、天一案判刑比其它包括性侵、囚禁女童等恶性性别暴力案件还要重,判决实在无法让人信服,同时也让人对妇女儿童安全没能得到至少是同样重视的情况感到失望; ③、我国没有出版法,没有文艺作品分级制度,对“合法出版”的门槛例如书号、刊号的获取始终没有放低,“非法出版”的诸多前提被忽视了,不能把这些责任全部推到一个"美女"作家身上。
支持这一观点的大多是年轻人,相当大一部分是青少年和耽美文学创作者。
说实话,刚看到这个题目的时候我也觉着量刑重了些,不就非法弁利十五万元,至于吗?等理清了头绪之后我开始支持第一种观点。
原因如下:私自出版、传播淫秽书籍或视频无论是在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是不被充许的,天一这本名叫《攻占》的书,描述的是男男相爱,性描写处颇多,内容污秽不堪,地地道道的黄色小说。
警方调查时发现其已经通过网络渠道售出七千余本,非法获利十五万元。
虽然获利数额不算太大,但是对社会的影响却是非同凡响,七千余本书的买家可能就是七千多个成长发育期的青少年,他(她)们大多是中学生、大学生、甚或小学生呀,这本书教给他(她)们了什么?对她(他)们尚不成熟的稚嫩心灵起到了什么作用,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个人认为鉴于其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来看这一判决结果不算重。
这是在毒害我们的下一代呀,我们费尽心血培养的孩子就有可能因为看了这样的书籍心理上产生一些不好的变化,对学业、对身心,乃至对人生观的塑造等诸多方面产生消极影响。
建议在网络创作的朋友们,大家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平台的管理条例,不传播、不创作(或制作)低俗、暴力、晦暗、色情等内容的作品;多创作一些积极的、向上的、正能量的,能净化心灵、洗涤灵魂的健康作品出来,把我们的知识运用到正确的方向上去,做有社会责任、社会担当的合格网络创作者,为民众撑起一片干净的网络天空。
与友友们共勉之!名词释义:①耽美——“耽”,沉溺;入迷。
“美”,则指美好的事物,这里特指美少年。
耽美,即沉溺于美,沉溺于美少年之恋。
②"耽美文学——"这一词汇最早是出现在日本近代文学中,为反对"自然主义"文学而呈现的另一种文学写作风格。
有"耽美派",它的最初本意是反对暴露人性的丑恶面为主的自然主义,并想找出官能美、陶醉其中追求文学的意义。
耽美在日文中的发音为TANBI,意为“唯美、浪漫之意”。
现在的耽美文学作品有不少充斥着色情、暴力内容,这种现象令人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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