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如何扣除的问题1、对于会议费的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可以据实扣除;反之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或不合理的会议费支出不得扣除。
2、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第十四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3〕124号)第十四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4、借鉴部分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目前已废止,目前总局层面暂时没有“会议费”相关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1号)规定:十四、关于会议费的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营改增后改为增值税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二、会议费证据材料的留档备查企业在对会议费进行财务核算时,财务人员一定要注意会议费证据资料要符合规定并留档备查,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增值税发票、会议现场照片或影像资料、付款水单等。
三、会议费注意事项1、会议费的证据要保留充分,最好按相关规定或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将资料黏贴在凭证后面,以备检查。
2、会议费不得与业务招待费等限额扣除或不得扣除项目混淆。
经常有企业将业务招待费开成会议费报销处理。
3、会议费发票与餐饮服务发票最好分开开具,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有的地区口径规定餐饮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36号文件规定,不得抵扣并不等于不得开具专票。
4、并不是所有的餐饮服务发票都是招待费(建议会议期间发生的餐饮费支出不要单独开具发票,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招待费),会议期间发生餐饮费支出计入会议费核算,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5、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参照中央的文件,不要超范围列支。
6、会议费不得与员工旅游费支出相混淆,不能借会议之名行旅游之实。
四、会议费发票开具与增值税的处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会议费的文件规定、发票如何开具、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一)总局层面的规定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适用税率为6%,征收率为3%。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总结:纳税人在国内发生的增值税会议展览服务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票和普票),在国外发生的会议展览服务取得所在国的形式发票即可。
(二)会议费发票开具的规定主要关注会议服务与餐饮服务如何开具发票,目前各地国税机关主要存在两种开票口径,一种是必须分别开具,另一种是可以全部开成会议费。
为什么税务局关注这个事呢?还要看一下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分别开具(1)【湖南国税】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的,应如何缴税?如何开票?答: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销售额,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中,餐饮、娱乐服务属于不得抵扣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北京国税】为企业培训提供会议室(不组织培训)、住宿、餐饮等所有服务,按参加培训的人员的人头收取每人一定额度的固定费用,是否可以全部开培训费?应该怎样开具发票?如果全开培训费,对方取得后,餐饮部分是否可以全部抵扣?答:不得全开培训费,要分开核算。
其中会议费、住宿费可以开专票;餐饮费不得抵扣。
(3)【河北国税】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答: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4)【江西国税】会议的住宿、餐饮如何开发票?答:纳税人既提供住宿服务又提供餐饮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区分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的销售额分别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合并开具。
(5)【福建国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答: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属于兼营行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6)【厦门国税】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
(7)【海南国税】关于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适用税目的问题答: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不是单独提供场地,还包括整理、打扫、饮水等服务,应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税。
若会议服务中还包含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应分别按照会议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征税,餐饮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浙江国税】我酒店为一般纳税人,和企业签订了会议服务合同,会议服务价格中包含了参会人员的食宿。
请问在开具发票时是否可以将食宿费用作为会议服务的价外费用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分别填写。
2、合在一起开具(9)【湖北国税】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核算和开票?答:酒店业纳税人对提供会议服务中包含的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可一并按会议服务核算计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10)【安徽国税】某单位在酒店召开会议,酒店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住宿、餐饮、会务服务等,酒店是否需要对取得收入进行区分,按不同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酒店承接会议,提供上述服务不需要对取得的收入按不同项目进行拆分。
三、会议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不论是分开开具发票还是可以合并开票,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有人问用于招待的会议服务、餐饮服务等是否可以抵扣,根据二十七条规定,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总结:通过对各省市营改增会议费发票开具的执行口径统计发现,绝大部分税务机关要求餐饮服务要单独开具发票(单独开具即可以在一张发票上逐条开具也可以分两张发票开具),目前公开资料显示只有湖北、安徽二省的国税局允许全部开成会议费,不用分开开具发票。
但不意味着不需分开开具发票就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就不用作进项税额转出了,购买方纳税人要关注增值税抵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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