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之乐

鱼之乐,第1张

鱼之乐 怎样理解“子非鱼,安知鱼之乐?”?

“子非鱼,焉知鱼之乐”这句话原本有三重的意思。

本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异类之间无法相通,彼此之间并没有办法交流感情,只因为青菜萝卜各有所好,很难强求,当然就是说,鱼有鱼的欢乐,你有你的悲伤。

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 下句庄子的话则体现了一种境界,物我交合的境界。

通俗讲:不要随意把自己的观点强加在别人身上 。

比如说,你认为是好的东西,在别人眼里不一定有价值。

这是一个道理。

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

(Z1) 庄子曰:“鯈鱼出游从容,是鱼乐也。

”(H1) 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Z2) 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H2) 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不知鱼之乐,全矣。

”(Z3) 庄子曰:“请循其本。

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两人都在诡辩,而且是水平很低的诡辩,浪费了深入探讨重要哲学议题的机会。

在(H1)中,惠子向庄子提出了一个认识论问题:一个个体(庄子)如何可能“知道”另一个个体(鱼)的真实感受(快乐)?换句话说,当前者断言自己“知道”后者的感受时,这类断言如何可能得到辩护?——当然,在提出这个问题时,惠子也一并挑战了庄子在(Z1)中所给出的辩护的有效性:仅从“鯈鱼出游从容”这个观察,并不足以推出(或者说得知)“鱼乐”。

此时如果要进行有哲学意义的讨论,则该对证据的类型及有效性做进一步分辨;但庄子并未如此,而是利用(Z2)回应(H1),旨在将同一个难题抛回给惠子。

但(Z2)与(H1)在两个方面并不同构。

首先,(Z2)利用和压缩了(H1)中“鱼”一词的歧义。

(H1)并未指明其中的“鱼”究竟是指鱼这一整类生物,还是指庄子在(Z1)中具体指涉的鯈鱼个体。

若是前者,则(H1)相当于问:(A) 一*类*个体(作为人类一员的庄子)如何可能知道另一*类*个体(任何鱼类个体)的真实感受?反之,若是后者,则(H1)相当于问:(B) 一*个*个体(庄子)如何可能知道*其它任何一个*个体(鯈鱼、惠子等等)的真实感受?显然,(A)远不如(B)那么极端,至少默认了同类之间互相知道对方感受的可能性与合理性。

但当庄子在(Z2)中问出“子非我”时,其实预设了(H1)应当理解为(B)而非(A)。

其次,无论理解为(A)还是理解为(B),(H1)都只关乎对其它个体*感受*的知识,而(Z2)则关乎对其它个体*知识*的知识,二者的证据类型并不完全相同。

举个例子:我只要掌握基本的数学知识,就能知道任何人都不“知道”0=1。

因为0=1是一个错误的命题,而“知道”是个叙实性动词,没有人能够“知道”一个错误的命题;我们只可能“知道”0≠1,不可能“知道”0=1。

类似地,惠子完全有可能根据某类证据φ而“知道”庄子不知道鱼的感受,同时这类证据φ却完全不适用于为“庄子知道鱼的感受”辩护。

但惠子并没有注意到庄子在(Z2)中设下的这两个圈套(忽视同类个体与异类个体的潜在差异、将对第三者感受的知识偷换为对第三者知识的知识),而是试图以诡辩回应诡辩,结果使得(H2)陷入逻辑悖论:如果后半句的“子不知鱼之乐”成立,则前半句的“我非子,固不知子矣”便不再成立;因为当惠子说出“子不知鱼之乐”时,实际上已经通过言说这个行动本身,宣示了自己对“子不知鱼之乐”这一点的知识。

要想避免这个逻辑悖论,唯有认识到前面所说这一点:对知识的知识与对感受的知识,其证据类型并不相同。

可是庄子同样没有意识到惠子已经在(H2)中陷入了逻辑悖论;相反,庄子大概觉得自己沿着前一条路已经辩输了,干脆另辟蹊径,抓住“安知”这个词耍起赖皮。

惠子在(H1)中是以反问的方式使用“安知”(切,你怎么知道?你凭什么说你知道?),追究的是庄子断言自己“知道”时,这种断言在辩护层面的合理性,以及相关知识如何有可能得到奠基。

到了(Z3),庄子却把“安知”从反问用法强扭为疑问用法(哇你太厉害了你是怎么知道的呀能教教我吗?),由此推出“惠子提问‘安知’”这个行为本身便预设了庄子“已知”(所以才会“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借此逃避了惠子对知识奠基的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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