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税是一种付酬方式,具体地讲,它是指著作权人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的一定货币份额。
从广义上说,也有人将版税视为稿酬的一种。
版税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出版版税、上演版税、录制版税、复制版税和公共借阅版税等种类。
其中以出版版税为主要的适用方式。
出版版税的计算方法是,图书单价×图书印数或销量×版税率;戏剧、音乐、舞蹈等作品的上演版税,其计算方法是,票房总收入×版税率;录制版税的计算方法是,录制品单价×录制品发行数×版税率。
版税制一般不适用于报刊发表作品的付酬方式。
版税率是用于计算版税数额的百分比,其高低一般取决于作品性质、作者名望、市场需求等因素,由作者或其代理人与出版者协商确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复制版税和公共借阅版税多见于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规中,在我国没有相关规定。
版税制是国际出版业通行的使用作品的支付方式,近年来我国也在逐渐实行。
尤其是在中外合作出版方面,版税制是最主要的付酬方式。
版税率一般多在6%到10%之间。
实行版税制度,使智力创作与市场相衔接,引入竞争机制,能够促进智力创作的优胜劣汰。
并且,版税制计算更加科学、合理、简便,应变性强,受币值浮动影响小,还有利于版权对外贸易的发展等。
从立法层面上讲,我国目前涉及版税制度最高阶位的法规是国务院部门规章,为国家版权局所制定。
主要有《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1999年4月15日发布);《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1993年8月1日发布),由于《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修订)已把录音法定许可的范围大大缩小,该规定的适用也受到很大限制。
版税一词是个舶来品,是在20世纪初从英文单词royalty翻译过来的。
版税叫“税”不是税,而是征税对象,人们常常将版税与税收相混淆,其实二者无论在含义上还是计算方法上都不相同。
版税纳税才是一种国家税收,即版税收入纳税。
在我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法》中,稿酬所得税就包括版税纳税。
为了不致引起歧义,建议在以后的立法中,废除“版税”一词的使用,而代之以“版权使用费”,简称“版费”,其实royalty一词中就包含“版权使用费”的含义。
法言法语不应当仅仅为专业人士所知晓,也应该使普通民众易于理解,起码不能让人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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