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实名制

考研实名制,第1张

考研实名制 请问考研报名时,因证件号重复,在进行确认后,需要对学信网再次实名认证,那多久后可以进行考研报名?三研究生因嫖娼被实名公示并开除,从法律上看,处理措施合法吗?

这是最近发生在复旦大学的事,被开除的学生包括两名硕士研究生,一名博士。

这名博士生曾连续两年在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中获得一等奖,还曾被学校校长在开学典礼上点名表扬。

其实,即便没有这些荣誉,这三名男生能考上复旦,也可以说是非常优秀了。

但因此被开除,还被公示,实在是令人唏嘘。

从法律上来说,开除当然是合法,但是实名公示可能存在一定争议,也确实引起了不少质疑。

对此,复旦回应说是仅在校内公示,目的是为起警示作用。

下面我展开讲讲:一、开除是合法的。

首先来说,这三名男生之所以被处罚,是由于被嫖娼被警方抓获,进行了治安处罚,被校方知道了。

至于为什么会被警方知道,原因可能很多,比如担心学校认为学生失踪了,通报给学生。

再比如学校发现学生下落不明,报案后得到警方通知等。

但不管怎么说,这些学生已经被治安处罚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这里,什么是性质恶劣,并没有具体规定,由学校具体掌握。

而《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在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卖淫、嫖娼,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这条规定的几种行为都是违法或者犯罪的行为,是在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的具体规定,是有效力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复旦大学对这几名因为嫖娼被拘留的学生予以开除,是完全合法的。

二、将处罚决定公示值得考虑。

但是,这里复旦大学在处罚决定做出后,将处罚决定直接张贴在公告栏上,这种行为是值得商榷的。

本来,按照相关规定,大学的处罚决定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的。

所以,如果复旦大学已经通过这几种方式送达了,由于无法送达,只能通过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那么目前的 *** 作当然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目前复旦大学回应张贴在公告栏的目的是警示学生,那么说明其张贴不是为了送达,那么复旦大学公告的依据就不可能是送达处罚决定的相关规定了。

而目前为止,法律没有授权学校可以公开对学生的处罚决定,当然,也没有明确禁止。

但是,从法律原则来说,对于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

而学校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具有行政性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也属于广义的行政机关,应当受到限制 。

即便不考虑这一原则,嫖娼这一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却也是一种隐私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虽然处罚不是隐私,但嫖娼这一行为却是隐私,学校因为学生嫖娼对其进行处罚没有问题,但将带有嫖娼隐私内容等处罚决定公示却是不合理的。

(网络图片,仅供参考)当然,考虑到需要对其他学生产生警示作用,可以在隐名后公布处罚决定。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

被开除的三名学生中有一名博士、两名硕士,其中这名博士曾是复旦的“红人”,连续两年在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比赛中获得一等奖,还曾获得全国创业计划竞赛金奖,发表过多篇论文,在开学典礼上被校长点名表扬。

曾经获奖无数、曾经是天之骄子,如今因嫖娼被开除学籍,令人唏嘘不已。

那么三人因嫖娼被学校开除学籍,且嫖娼行为被实名公示,人尽皆知,校方的这种处理方式在法律上说得通吗?是否涉嫌侵犯学生的隐私呢?首先,开除学籍有据可依:因嫖娼被开除学籍,单就处理结果来说,学校的处理决定是否有据可依?《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三)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人嫖娼行为肯定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且三人都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罚”,但处罚有轻有重:博士陈某被“行政拘留三日”、研究生李某被“行政拘留十日”、研究生葛某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仟元”。

单从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来看,博士陈某的处罚最轻,仅拘留三日,属于“情节较轻”的行为,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要求“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从这一点来看,对陈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好像有点严重了,但复旦大学有自己的“校规”:《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卖淫、嫖娼,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校规”规定只要是存在“嫖娼”行为就应该开除学籍,因此无论情节较轻或恶劣,三人被开除学籍是有据可依的。

另外我们注意到一点,三人嫖娼行为并不是发生在同一时间,不是“组团”去的,而是有先有后,分别是在2020年9月7日、2020年9月26日和2021年1月13日,这说明“嫖娼”不是偶然事件、不是个例,学校这次重拳出击目的是打击该违法行为,开除学籍能起到最大的警示作用。

第二,公示开除决定是否合法有待商榷学生虽然有错在先,开除学籍也有据可依,但是将处罚决定在学校公示栏上予以张贴,且明确公示出了学生的姓名和学号,这种行为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用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该“规定”对处分决定的下达进行了明确规定,优先“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只有在联系不上的时候才能以“公告方式送达”,而三名学生并未毕业离校,都是在读学生,恐怕很难够得上“难以联系”吧?此时用张贴的方式公告自然是说不通的。

学校对公告行为给出的解释是“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没有刊发在网络上”,这就更牵强了,在公示之前还有三种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留置、邮递”,这三种方式学校都尝试了吗?再者,即便公示范围只是校内,校方恐怕也不会不知道网络信息时代中信息的传播速度和传播面,如何保证该信息的传播范围仅局限于校内?对于“范围只是校内”的说法有点自欺欺人的意思。

此外,《民法典》也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总之,三名学生有错在先,处理结果有法可依,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校方通过公式的方法来达到“警示作用”实则是在侵犯学生的隐私权,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还值得商榷。

如果校方真的想起到“警示”的作用,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隐去姓名和学号,而不是不经加工的、大张旗鼓的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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