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航运、航空、效能、邮政、气象、水文、测绘、环卫、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殡葬、机关、部队、团体、福利院、医院、科研所、学校、幼儿院的用电,以及电信、公路管理机关办公用电等。
商业用电是指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非公益性有偿服务消耗的电量。
对公路(含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加油(气)站、饮食服务、商品销售、娱乐(包括商店、商场、宾馆饭店、酒店、对外营业招待所中的娱乐场所)以及商业性的金融、服务性的信息(含电信模块局、交换传输及辅助设备、发射基站)、房地产交易、广告、美容美发场所的用电,原执行非居民照明和动力电价的电量,均按商业电价执行。
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军队事业单位,凡按以上规定应执行商业电价的均按商业电价执行。
对既有商业用电又有其他类别用电的办公地点,其辅助设施如水泵、消防、电梯等用电应按比例分摊。
对城乡临街居民住户前店后家的用户,营业面积在10平方米及以下的,其用电量暂按城乡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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