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211314岁的人,在严重犯罪要负刑事责任,5261满16周岁的,所有的4102违法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1653但可以从轻处罚,满18周岁,要负担全部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中华人2113民共和国教师法
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5261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4102法权益,保1653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的法规。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的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的法律。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展开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2113成年人保护5261法》规定学校应当对未成4102年学生进行以下教育。学校应当根据未1653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第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二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前提是在全社会形成法制教育刻不容缓的共识。让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构筑全社会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大环境。1、法制教育要回归学校素质教育和健全人格塑造的本源。打造立体法制教育,建立完善学校评价体系,将法制课纳入教学大纲,在开展以学生自我保护安全教育的同时,逐步添加以规则、平等、行为责任意识、诚信为内导向的法制观念教育。法制教育侧重指引在校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规范日常行为和预防受到非法侵害,要强调事后的依法追究,要有意识地宣传一些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以法制教育为主,辅以道德规范、生活常识、日常礼仪等,尤其警惕案例对学生的负面误导。2、法制教育要注重划分受教层次和有针对性精选法制讲座内容。注重不同年龄段的特性和教育顺序性,分清层次,因才施教。对小学生,根据年龄特点,讲解具体、浅显的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启蒙教育;对初中生,根据其陈述性知识和抽象性思维能力,讲解法律基本知识、以案说法;对高中生,鉴于其较高的认知结构、理性思维,可讲法条、法理。要改变法制教育流于形式的局面,丰富法制教学形式和内容。根据学生特点,做好法律报告会、模拟庭审、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咨询、宣传板报等丰富多彩的活动,让学生做法律教育中的主角。3、法制教育要加大对未成年人家长的法制教育力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基础和关键是从家庭教育抓起。通过对家长进行法制教育,使家长承担起为孩子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严格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注重个案的庭前社会调查,发挥法庭教育的作用,尽最大可能的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弥补法制教育断档期存在的潜在风险,为其修复因犯罪行为而破坏的社会关系创造条件。4、积极发挥公检法等专业机关的作用。签订共建协议,由当地的公检法等机关派出专业人员,承担对未成年人宣讲法律、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制教育、协助对学生不良行为矫正等工作。与此同时,在学校设立了维权信箱,公布维权热线,多方位多渠道的收集来自学生方面的信息,并及时作出有效的反馈和处理。
少年儿童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共 1 条
保护儿童不被虐待,以及关于儿童保护的一些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
学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三章的学校保护。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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