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建设项目通过验收_建设项目预验收_建设项目环境验收

教学建设项目通过验收_建设项目预验收_建设项目环境验收,第1张

教学建设项目通过验收_建设项目预验收_建设项目环境验收 哪些项目需要消防验收,哪些项目需要消防验收知识

新建商品房必须通过消防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可见,消防验收合格也是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的一项内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扩展资料:
消防验收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品房消防验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验收

项目验收评审意见怎么写

关于《科技项目验收2113(评审)意见5261书》的几点规定
法规级4102别:国家法规;法规类别:科技成果管理;颁布时间:1996-08-20;颁布单位:厦门市科技局
厦科管字[1996]第20号
各有关部、委、办、局,各县区科委:
为适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鉴定范围以外,拟申报科技进步奖项目,现根据闽科成[1995]18号文精神,特制定《科技项目验收(评审)意见书》,作为请奖项目技术、经济等综合评价证明和成果登记的有效文件之一。现将科技项目验收(评审)几点规定如下:
一、本科技项目验收(评审)适用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鉴定范围以外,拟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包括:(1)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2)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3)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3)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4)软科学研究成果;(5)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6)已公开发表一年以上的理论研究成果。作为请奖项目在技术、经济等方面综合评价证明和成果登记的有效文件之一。二、本科技项目验收(评审)规定所述的程序可结合有关单位的技术审定、验收或专业学术活动进行。验收(评审)人员应有5-7人中级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包括科研、教学、生产和个别科1653技管理人员),其中,正副主审人应有高级职称。三、科技项目的验收(评审)工作由项目的任务下达部门或各级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上述部门称组织验收(评审)单位接受申请和负责组织。(1)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项目,由下达任务部门接受申请审查,后报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审批组织。(2)单位自选或横向联系的项目,按完成项目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由市主管部门或县、区科委接受申请审查后报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审批组织。(3)如结合技术审定、验收或其它专业学术活动进行评审,项目完成单位应先征得上述活动主持单位同意后,方可向组织评审单位提出申请。(4)组织验收(评审)单位在接受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并将是否同意组织评审的意见通知申请单位。组织验收(评审)单位可以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包括审定、验收或专业、学术活动的主持单位,项目的实施单位等)主持工作。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怎样备案?

给你个样子,看看能不能帮到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如何备案2007年 08月 03日 08:53 龙岗新闻网 办理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5、《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建字[2003]63号);6、《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建燃[2004]3号);7、《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建科[2006]33号);8、《关于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龙建[2006]19号)。申报条件:1、房屋建筑项目:① 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② 项目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③ 项目包含电梯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电梯专项验收;④ 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已按规定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⑤ 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2、市政公用项目:① 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② 项目已按规定通过规划专项验收;③ 项目包含消防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④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水等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已按规定通过环保专项验收;⑤ 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在龙岗建设网(cb.gov)下载或到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备案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或打印,并备齐相关资料;第二步:申请人到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提交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资料:A: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业务办理中心未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责令整改通知书或已整改完毕的,领取《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B: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或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或业务办理中心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责令整改通知书且未整改完毕的,领取《业务办文告知》,按要求补正资料、或整改完毕或接受行政处罚后重新提交备案;第三步:完成备案1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在龙岗建设网查询备案信息是否公布。提交材料:1、房屋建筑项目:①《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② ...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是什么?

展开全部(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百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度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问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答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内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容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竣工验收?爱问...

(1)我国法律对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竣工验收的情形有明 确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

哪些建设工程应该进行竣工消防验收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z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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