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留所指公安机关依法将特定的人短时间拘禁留置的场所。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属于国家行政羁押机关。拘禁的人犯包括:被刑事拘留的人。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避侦査、审判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公安局拘留人犯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令其在拘留证上面签字或盖章。拘留后,除有碍侦査工作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对被拘留的人,要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3、拘留所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拘留所条例》的规定设置,而看守所设置的法律依据是《看守所条例》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决定的司法拘留的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拘留所条例的规定设置,看守所羁押对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设置的法律依据是看守所条例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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