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xinghongdao qingzhang
[外文]:clearance of flood channel obstruction
清除行洪道内妨碍行洪的障碍物,以维持其原有行洪断面泄洪能力的措施。由于洪水在年内和年际间大小不均,以致有些滩地,有的年份行洪,有的年份不行洪。这些不经常行洪地区,在人口增加、工农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因管理不严或管理不善,往往被盲目开发或被任意侵占,形成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清除行洪道上的各项障碍,保持足够行洪断面,对维护和恢复行洪道的正常泄洪条件,防止洪水泛滥,确保防洪安全有着重要作用。
行洪道内的障碍物类型有:
(1)任意修筑的拦河坝、拦河闸、丁坝、港口、码头、仓库、工厂、船台、货栈、泵房、管道、房屋、高渠道、高路基等阻水建筑物。
(2)未按泄洪要求修建的桥梁,渡槽等跨河建筑物。其孔跨过小,净宽不足,净高过低,或因基础深度不足,以致需要不断抛石护墩、护岸,使泄洪断面减小,水位壅高。
(3)任意在河道和滩地内修筑的圩垸、套堤、民埝等。
(4)任意在河道内大量种植的林木、芦苇和其他高杆阻水作物。
(5)任意在河道内弃置的废碴、 石碴、 煤灰、垃圾、泥土等。
行洪道阻水障碍将导致增大河道糙率、缩小河道泄洪断面,降低泄洪能力,壅高水位,给堤防等防洪工程带来严重威胁,甚至造成决口。如中国淮河干流有些河段的阻水建筑物和高杆作物,使河道排洪能力减少流量1500~2000m3/s,抬高水位约1m,给防洪带来很大负担。辽河下游河段,由于这种阻水障碍,1985年汛期近2000m3/s流量的水位就超过了设计流量5000m3/s的水位,给防汛带来了很大困难。
为保证行洪道的泄洪能力,世界各国对行洪道管理都比较重视,如建立健全河流管理法或有关法规、条例,严禁设障。中国政府在1988年6月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对已有的阻水障碍物,要求“谁设障,谁清除”,如不按要求清除,则由防汛部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对行洪道内行洪机遇较少的河滩地,根据具体情况,可通过全面规划,进行合理利用,一般限以农牧、游览和其他不阻碍泄洪的方式使用,对区内人口增长及建筑物必须严加限制,对农业则实行调整种植结构,适应汛期行洪、汛后种植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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