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中国历代水政?

什么是中国历代水政?,第1张

什么是中国历代水政?

[拼音]:Zhongguo lidai shuizheng

[外文]:water administration of dynasties in Chinese history

水利行政包括行政机构、官吏设置以及律令法规等。

水官

历代水利机构和官吏可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系统。

中央水官

先秦有司空一职,主管水土行政。南北朝时,司空在名义上仍是掌管水利土木工程的最高政务官。秦汉以后主持水利营建及管理事务的有都水官,隋以后名都水监,至明代始取消。魏晋以后,尚书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它的下属有水部,管理水利政务和都水平行,官名水部郎。在水利行政上形成双轨制。隋唐以后属尚书六部中的工部,职官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元代撤销,政务划归司农司。明清复设,为工部中之都水清吏司,职官仍名郎中、主事等。民国时水政纷乱,形成多头管理。1934年以后统一水政,始在全国经济委员会下设水利处,1940年改为行政院水利委员会。1947年始设水利部。1949年以后中国水利行政机构经过调整和发展,在水利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方水官

历代变化复杂,大体上有四类。

(1)直属中央的地方水官:秦汉各郡国的都水长、丞、令等直属大司农,直至晋代有的地区尚有类似设置。以后有的屯田水利官吏也直属司农。元代有的地区设都水庸田司或都水庸田使司亦属这一类,但时置时废不是常设的。另如宋、金、元的外都水监、行都水监、都水分监等是中央机构派出的分支,也可以归入这一类。

(2)派驻地方管理水政的中央官吏:这一类有为了处理某一水利问题或某一工程临时派出,事完回去的钦差大臣。如汉代的河堤谒者、河堤都尉,元代的总治河防使,明清的总督河道等。他们的官是谒者、都尉、工部尚书、尚书或侍郎兼都御使,临时职责是治河修堤。这一类职官后来有的演变成常设官吏如明清的河道总督,同时成立了常设机构。民国时各大江河有水利委员会,1947年改名水利工程总局等。明代京杭运河上常驻的中央官吏最多,他们或者是都水清吏司的职官,或者是御史等其他官员,由中央机构及总理或总督河道双重领导。

(3)地方专职水官:地方各级机构都有专职或兼职水利官吏。专职或兼职根据事务的多少而定。历代地方水利专官种类也很多。东汉都水官即改属郡国,晋各州设都水从事,南北朝时州郡设水曹。唐各道农田水利常由营田使兼管;宋各路水利先归提刑司,后由常平司管理;明代有的省设水利佥事;清代有的省设水利道。明清的府、州,有的设水利通判、水利同知、水利州同等。明代沿黄、运两河,有的省设按察司副使等专管河防;府、州、县也专设管河通制、州同、县丞等。清代河道总督下设道、厅、汛三级官吏主管河防修守,有文武两系统。省级文有河道,武有副将或参将;府州文有通判、州同,武有守备或千总;县文有县丞或主簿,武有千总以下的把总、外委等。

(4)地方基层水官:大型农田水利常有专官。如关中郑白渠,唐设渠堰使,宋有提举三白渠公事,金有规措三白渠公事,元初设规措三白渠使等。小灌区多民众自办自管,大灌区内支渠以下也由民众自管、推举不脱产的堰长、斗门长等管理用水及维修。民国时公私经营的水利一般设有管理局及群众管理人员等。

水利经营管理除各级官吏外,还有大量夫役及兵士。夫役除修建时大量征雇外,有的还有常设名额。如明代京杭运河,江北至通州段有闸夫、浅夫、洪夫、溜夫等四五万人。清代黄河有常设河兵与堡夫等共同修堤抢险等。

1949年以后,中国地方水利机构分为省、地(区)、县三级,在水利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水法规

由于中国重视水利和历史悠久,水利各门类、行政各层次的水法规在秦汉以后都出现过。

最早的水令

西汉元鼎六年(公元前 111)左内史兒宽建议开凿六辅渠,灌溉郑国渠旁地势较高的农田,并且“定水令,以广溉田”,是见于记载的中国最早的灌溉管理法规,现已佚失。

现存的古代水利法令

千百年来保存较完整的为数不少,大体上有四类。

(1)一般法律中的水利条文。现在可以见到的秦律、唐律、宋律、明律及清代律例都有或详或略的水利条文。

(2)全国性的水利政令。历代会要中常有记载,明清会典中较详细。如《宋会要辑稿》中记王安石变法,大兴水利,当时曾颁布《农田水利约束》,是北宋完整的水利政令。现存的《河防通议》中载有金代《河防令》,是修防河堤的法令。

(3)全国性的管理条例,现存的有唐《水部式》等。

(4)某一河渠、某一工程的管理章程。在航运方面如明清时京杭运河的一般管理法令──《漕河禁例》。在灌溉方面如宋代浙江萧山湖的均水则例,丽水通济堰的堰规,元代关中引泾渠道的《洪堰制度》、《用水则例》。清代宁夏灌区,民国泾惠渠等也都有管理规定。这些章程在私营小型工程中多系民间自定,经地方官同意。如金代至清代山西洪洞县诸渠等。关于城市供水,宋代开封、元代大都都有管理规定,现存的如西安明成化中修通济渠供城区用水,定水规十一条,立碑令官民遵守等。民国后期参照国外水法,制定各类法规,但未普遍推行。

参考书目
    姚汉源:《中国水利史纲要》,水利电力出版社,北京,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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