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是什么?

分配是什么?,第1张

分配是什么?

[拼音]:fenpei

[外文]:distribution

一般指社会产品分给社会(或国家)、社会集团以及社会成员的过程和形式,其中包括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国民收入的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分配等。它是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有时还指生产资料的分配,即所有制关系。

社会总产品的分配

社会总产品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所生产的物质产品的总和。它既是生产过程的结果,又是再生产过程的条件,是整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社会总产品中的生产资料部分只能用于生产消费,其中的一部分用来补偿生产中消耗了的生产资料,另一部分用于满足扩大再生产的需要。社会总产品中的消费资料部分,则用来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消费需要,其中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另一部分用于社会消费。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社会总产品中的生产资料主要归剥削阶级占有,以作为继续和进一步扩大剥削的手段;而消费资料的分配,则按照有利于剥削阶级的方式进行。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制度下,社会总产品则按照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绝大部分或全部归劳动人民占有,并按照有利于劳动人民的方式进行分配。其中的生产资料,主要用于维持和扩大公共生产的需要;而消费资料部分则用于满足全体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国民收入的分配

社会总产品的价值中新增加的价值是国民收入。国民收入的分配,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资料归剥削阶级所私有,直接生产者没有或只有少量的生产资料,国民收入的分配也反映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对直接生产者的剥削关系。在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国民收入则按照社会主义原则进行分配。

国民收入的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指国民收入在物质生产部门中的各阶级、阶层及其成员之间进行的分配。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还要进行再分配。因为除了物质生产部门外,还有许多非物质生产部门,比如,文化、教育、卫生、国家机关、军事部门等。各部门所需要的费用以及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取得的。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中,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反映了不同的生产关系,受不同的经济规律决定。

个人消费品的分配

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是社会总产品分配或国民收入分配的组成部分。在不同生产方式中,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有其特定的方式。例如,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式,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而在共产主义社会是按需分配。

生产资料的分配

产品的分配是由生产资料的分配决定的。生产资料的分配不仅制约着产品的分配,而且是社会生产的前提。

社会生产要能进行,必须先有生产资料和社会成员在社会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这种分配是为生产过程的开始准备条件,它先于生产而存在,又作为生产的前提包含在生产之中。没有生产条件的分配,就没有生产,也就谈不上产品的分配。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是上述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9页)。

生产资料的分配决定着社会成员在社会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的性质,决定着社会成员在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成员,不直接参加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却处于支配的地位,而不占有或只占有少量生产资料的社会成员,是直接生产者,但在生产过程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同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又有奴隶制的、封建制的和资本主义制的不同形式,它们决定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不同的关系,并决定着产品的不同分配关系。

分配和生产的关系

分配是联结生产和消费的中间环节。分配和生产的关系是,生产决定分配,即决定分配的对象和方式。没有产品的生产,就没有可供分配的对象(产品);可供分配的产品的数量,也取决于生产出来的该种产品的数量。社会成员以什么样的社会形式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取决于他们以什么样的社会形式参与生产。马克思说:“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同前,第 2卷,第98页)。

在另一方面,分配对生产也起反作用,适应特定生产形式的分配形式,能够促进生产的发展;反之,不适应生产形式的分配形式,则会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阻碍生产的发展。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对抗社会中,分配关系也具有对抗的性质。剥削阶级依靠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把它用作剥削劳动者的手段,无偿占有劳动者创造的产品的绝大部分。他们不劳而获,而广大劳动者却是多劳少获,这样的产品的分配关系,加深了再生产过程中的矛盾。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人民成了生产过程的主人,他们为了社会的和自己的利益进行劳动,在分配关系中不存在阶级利益的对抗关系,这种分配关系使劳动者从物质利益上关心社会生产的发展,对社会生产的发展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分配和生产就没有任何矛盾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在产品的分配上,有时会出现平均主义的干扰。平均主义的分配实际上是承认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劳动可以无偿占有,这是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相违背的;另外,个人消费品分配上的差别,如果脱离了人们为社会所提供的劳动的差别,也不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些都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生产的发展。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分配关系中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它可以通过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措施加以解决。

参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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