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gongzi jijin jiandu
[外文]:supervision of wage fund
社会主义国家银行根据国家授权,按照有关规定对工资基金的支付进行监督。工资基金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计划用于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货币资金。在中国,1960年1月开始实行工资基金监督。嗣后,经过几次修改和完善。
监督范围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奖金、津贴等,均包括在内。
监督内容主要是:
(1)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按季分项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银行根据核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监督支付。
(2)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是现金或转帐,都必须全部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
(3)各单位不得在国家有关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的规定之外,向职工发放实物和变相奖金。
(4)对于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违反工资基金管理,擅自在计划外增加职工和工资基金的,银行有权拒绝支付。
(5)对于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应按其隶属关系,将国家核定的上缴税利、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比例和按挂钩比例计算的增加工资额,逐级下达到企业并抄送其开户银行。
监督作用(1)有利于防止消费基金失控,保持社会购买力与商品供应量之间的平衡。
(2)有利于控制货币投放,保持金融物价的稳定。
(3)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工资是企业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可以促进企业改善劳动组织,合理使用劳力,降低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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