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ulian shuizhi
[外文]:tax system in USSR
指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1991年解体之前的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
税制发展1917年以前,俄国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各种税收。十月革命建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后,开始改革旧税制。1918年,为了进行国内战争和抗击外国武装干涉,国家需要筹集大量财物,通过了关于实物税和“临时百亿革命税”的法令。1921年,进入经济恢复时期,开始重建税制。除对工商业及手工业开征营业税外,1922年开征所得税及财产税,1923年开征企业所得税。另将对农业部门课征的实物税、劳动义务税、马车运输税等合并为农业税。20年代后期,苏联基本完成对城市和农村的私有制改造,国营企业和集体农庄占经济主导地位。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1930年,苏联进行简化税制改革,将原营业税、消费税和国有资源使用税合并为周转税。规定国营企业统一缴纳周转税和利润提成,合作社组织缴纳周转税和所得税。1941年,苏联为抗击纳粹进行卫国战争筹集财力,决定对所得税和农业税加征临时附加额,随后改为战时税并开征“未婚、独身及无子女公民税”,1944年改名为“未婚、独身及少子女公民税”。1965年,苏联在经济改革过程中颁布了《关于完善计划工作和加强工业生产的经济刺激的决议》,将原企业按计划利润向国家财政缴款改为基金付费、固定缴款和闲置利润余额上缴三种形式,前两者具有税收性质。1978年开征外国法人和自然人所得税。80年代后期以来,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税收,以及居民所得税又进行了一系列改进完善。如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对部分工业品和工业性劳务作出价外征收销售税等。
税制结构苏联税制经过几次改革调整,逐步形成了以周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包括周转税、电影放映收入税、各类企业所得税、居民所得税、独身和单身及少子女公民税、农业税、建筑物税、土地税、交通工具税、销售税等税种的复合税制体系。
周转税属于对商品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是30年代苏联税制改革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其特点是收入稳定、及时,并能广泛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包括配合计划价格调节企业利润等等。周转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不同时期,它约占国家预算收入的1/4至4/5。周转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企业销售自产和外购商品的周转额;按零售或工业批发在企业、组织和生产联合组织内部销售商品的周转额。周转税的纳税人是从事生产和销售商品的国营和合作社工业企业、生产联合组织,以及销售自已采购或收购农产品的采购组织,还包括个别工业部门和加盟共和国商业部所属的批发销售站。轻工、食品工业企业,以及某些生产日用必需品工业部门的企业,是周转税的主要纳税人。周转税的计税办法有三种,即按价格差额法计征的差价税、按比例法计征的从价税和按固定税额法计征的从量税。在大多数工业部门按商品品种采用差额计算形式征收,即按零售价格(扣除商业折扣,有的还扣除批发销售折扣)与企业批发价格的差额,或者按工业批发价格(含税)与企业批发价格(不含税)的差额计征。采用这种方法计征的周转税,在1990年已占整个周转税额的80%。其余部分则是按比例税率和固定税额征收。对商业零售应就其流转额按比例税率计征周转税。税率总水平掌握在使企业的盈利率不低于15~30%的幅度内。
电影放映收入税1975年开征,取代文化娱乐税。凡取得放映电影收入的,不论国营或集体单位,都应纳税,按票款收入计税,在城镇税率为55%,在农村为10%。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是建立在经济核算制基础上,有完整会计报表,有权按规定支配其利润的合作企业和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和集体农庄。80年代经济改革后还包括国营企业。计税办法是按纳税人资产平衡表的利润额,采用比例税率征收。除对工会所属企业和营业机构按应税利润25%和对国营企业按45%征收外,对其他合作企业,税率为35%。从1986年起,对消费合作社用地方原料生产的日用消费品的利润免税,对集体农庄就其纯收入和超过免税限额支付给庄员的劳动报酬基金征收。同时,对集体农庄以1985年的纯收入为基础,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协商,按加盟共和国测算出一个税收额度,再由加盟共和国逐级落实到每个农庄,一定五年不变,对劳动报酬基金的应税部分,税率为8%。从1991的2季度起,这种基金的免征额,按农庄庄员人均160卢布计算。有外国资本参与的合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征税时允许从利润中扣除储备基金和其他科技发展基金,并对开始获利的前2个年度免税。
居民所得税苏联居民税收的主要部分,一般占居民税收总额的80~90%。它对在苏联境内有独立收入来源的公民及外国人,在其所得来源地征收,个别情况也可以在公民的居住地征收。纳税人主要是工人、职员、文艺工作者、建筑物所有者、家庭手工业者等城市居民,以及农村中国营农场、水电站、学校、医院的职工和有家庭手工业收入的公民。根据不同纳税人及其不同的收入来源,规定不同的税率表。对苏联公民、外国人和各国籍人士按1980年4月苏联公布的新的所得税法征税。从1991年4月1日起居民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分为四种:
(1)对工人、职员、律师等取得的各种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按月征税。免征点为月收入160卢布的按六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税率从13%(161卢布至1000卢布)至50%(月收入超过3000卢布部分)。
(2)对居民个人取得的一次性工作收入按月征收。月收入500卢布以下,税率较低;501卢布到1000卢布,税率13%;1001卢布以上,适用上述超额累进税率表。
(3)对作家、艺术家取得的稿费、出版翻译费等收入,实行按年征税。年收入120卢布以下的,税率2%;121卢布及其以上部分,适用十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4%(121~360卢布)至50%(年收入超过3.6万卢布部分)。
(4)对个体劳动收入及不属于以上各类收入的其他收入,年收入在4320卢布以下,税率较低,从4321卢布起,适用六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13%(4321~12000卢布)到50%(年收入3.6万卢布以上部分)。
单身、独身和少子女公民税只对无子女的已婚苏联公民(男子从20~50岁、女子从20~45岁)征税。单身妇女免税点为月收入160卢布。对月收入161卢布到200卢布部分税率5%,201卢布以上税率为6%。按规定国家将逐步缩小征税范围,1983年1月1日废止。
农业税以拥有土地进行经营活动的集体农庄庄员及其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农庄庄员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不论在农村还是城市都应缴纳农业税。其他公民只有当占用的土地位于农村地区才缴纳此税。占地少于50平方米的免税。农业税按加盟共和国确定平均税率,各地则按不同的固定税额征收。
建筑物税对合作企业、组织和个人课征,按年初资产平衡表原值每年征一次。集体企业职工住宅适用税率为0.5%,集体企业的其他建筑物和公民个人住宅,适用1%的税率。
土地税对集体企业、组织和公民个人按占地面积计征。所有土地按其所在地居民多少,工商业发展情况及其他经济条件分为六级,规定每级每平方米适用的年税额,具体税额由加盟共和国规定。
交通工具税以在城镇拥有小汽车、摩托车、机动船及机动雪橇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不同交通工具及所在地区的税率不同,一年征一次。有多种交通工具者,按不同交通工具分别缴税。小汽车和摩托车按发动机功率确定税率。
税收管理体制苏联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税收管理体制的内容较为简单。税收立法和开征一般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以法令、决议及补充规定等形式公布,其中周转税的税率审批、修改权,1959年以后归苏联财政部;1974年以后下放给加盟共和国财政部和地方财政机关。税法由财政部门具体执行。进入80年代经济改革时期以后,苏联税收管理加强了,成立了国家税务局,为副部级机构归财政部管辖。同时在各地建立了地方税务机构,实行税务机构垂直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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