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huanjing baohufa
[外文]: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调整因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环境法。
沿革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产业革命,使社会生产力有了巨大发展,也使环境污染和破坏日趋严重,当时主要有煤烟尘、二氧化硫造成的大气污染,冶金、制碱造成的水污染。20世纪20年代以后,化学工业和石油工业的发展对环境的污染更为严重,在一些工业发达的国家,发生了一系列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如比利时的马斯河谷烟雾事件,美国的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和多诺拉烟雾事件,英国的伦敦烟雾事件,日本的水俣汞中毒事件和富山镉污染事件等,造成了不少人染病及死亡,引起了人们的严重关注。一些国家先后采取了立法措施,先是地区性的立法,后来发展成为全国性的立法;其内容最初只限于防治工业污染,后来发展成为全面的环境保护立法。如日本在1950~1955年间,环境立法主要是东京、大阪、福冈等工业府县的地方立法,到60年代,便制定、颁布了大量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法规,如1967年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和《公用机场周围由于飞机噪音引起的公害防止法》;1970年修订或制定了14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法规,1972年通过了《自然环境保护法》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环境保护法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曾在保护土地、改良土壤、改造沙漠、兴修水利、保护森林、消灭蝗灾、防治植物病虫害、改造旧城市、划定自然保护区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颁布了一系列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规。如50年代颁布了《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和《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等,60年代颁布了《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等,70年代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等。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任务和目的以及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措施。80年代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还有一些法规与环境保护有密切关系,如195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保护城市建筑、名胜古迹、林木和野生动物,对防止水源污染和恶臭、噪声的危害等,都作了规定;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破坏河流、 水源、 森林、农场、牧场和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把违反有关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在禁渔(猎)区、禁渔(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定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范围各国的环境保护法一般都规定了保护的范围。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美国环境保护法所保护的环境是:“各种主要的自然环境、人为环境或改造过的环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空气和水──包括海域、港湾河口和淡水;陆地环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森林、 干地、湿地、 山脉、城市、郊区和农村环境”。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规定,“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生活有密切关系的财产、与人类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动物和植物以及这些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公害”是指“由于工业或人类其他活动所造成的相当范围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包括水质、水的其他情况以及江河湖海及其他水域的水底状况……)、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下沉”和“恶臭气味,以致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环境保护的范围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该法规定的应防治的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等。
由于保护范围的不同,环境保护法又可包括:
水域环境保护法即保护水和水生生物资源、防治水质污染的法规。19世纪中叶以来,一些国家制定了这类法规,如英国1876年的《河流防污法》和1973年的《水法》,美国1972年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日本1970年的《水质污浊防止法》和《海洋污染防止法》,苏联1976年《关于在苏联沿海海域保护生物资源和调整渔业的临时措施的法令》等。中国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保护江、河、湖、海、水库等水域,维持水质良好状态;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禁止灭绝性的捕捞和破坏;不准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建立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禁止向一切水域倾倒垃圾、废渣,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船舶向国家规定保护的水域排放含油、含毒物质和其他有害废弃物;严禁使用渗坑、裂隙、溶洞或稀释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防止工业污水渗漏,确保地下水不受污染;严格保护饮用水源,逐步完善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净化设施。中国1979年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规定,凡是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等以及赖以繁殖成长的水域环境,都受法律保护。中国1982年8月公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作出了较全面的规定。
大气污染控制法又称大气保护法或大气净化法,即调整由工矿企业或机动车辆以及其他污染源排放的烟尘、粉尘或废气等而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规。早在英王爱德华一世(1272~1307在位)的法令规定,禁止伦敦露天炉灶在国会开会期间烧煤。违者,第1次罚款,第2次毁掉炉灶,第3次处以死刑。现在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控制大气污染的法律,如波兰1966年的《波兰大气空气污染防止法》,日本1968年的《大气污染防止法》,美国1970年的《大气净化法》,苏联1980年的《苏联大气保护法》等。中国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散发有害气体、粉尘的单位,要积极采用密闭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并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回收设施。劳动环境的有害气体和粉尘含量,必须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噪声控制法即限制、减弱、消除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健康危害的法规,如日本1968年制定、1971年修订的《噪声限制法》,卢森堡1979年的《卢森堡大公国禁止噪音条例》,联邦德国1974年的《关于防止空气污染、噪声、振动及其他类似现象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法律》(《联邦污染控制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在城市任意发放高大声响,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不听制止的,要处罚。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辆允许噪声》,分别规定了各类机动车辆加速行驶时的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
放射性污染防止法即控制、防止和治理放射性物质(人工放射源)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对人体和牲畜的危害的法规。关于放射性的污染防治问题,有的国家有专门立法,如赞比亚的《辐射防护法》,有的国家作为原子能法的预防性条款和安全保障制度,如日本1955年的《原子能基本法》。中国关于防治放射性污染的法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作了原则规定以外,还有1964年制定的、1979年修订并重新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1974年的中国在放射防护方面的国家标准,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量》和《食品放射性卫生管理办法》等。
自然保护区保护法即调整自然保护区各种关系的法规。1872年,美国建立了世界上第1个自然保护区黄石国家公园。进入20世纪以后,许多国家开始进行自然保护区的制定和立法工作,如苏联1960年的《俄罗斯联邦自然保护法》,日本1972年制定、1973、1978年修订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美国1973年的《有灭绝危险的物种法》和1977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国的自然保护区保护法规,有1962年的国务院《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和《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区划和科学考察工作的通知》,1983年的《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等,对于保护珍稀动物、珍稀树种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野生动植物都作了规定。另外,国际上在1948年还专门成立了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并且制定了一些保护自然及自然资源公约,如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3年的《面临灭绝危险的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和1979年的《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等。
内容各国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原则;对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对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如申请用水、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或收税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及有关的程序;各种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环境监测;对积极开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补贴、税收照顾或其他奖励;违反环境保护法应负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执法机构和诉讼程序;环境管理机构、体制及其权限。许多国家的环境保护法扩大了公民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权利,加重了污染者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对污染受害者的保护。
环境保护法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在立法和实践过程中,它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保护的方式逐渐增多,并且开始越出国界,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见国际环境法)。
参考文章
- 《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律题库环境保护法生态安全什么是国际环境保护法?生态安全什么是环境保护法制意识?生态安全环境保护法制意识生态安全国际环境保护法生态安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法律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法律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法律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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