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约公元前390~前338)是什么?

商鞅(约公元前390~前338)是什么?,第1张

商鞅(约公元前390~前338)是什么?

[拼音]:Shang Yang

战国中期政治家、思想家。出身卫国国君疏远宗族,故称卫鞅或公孙鞅。“少好刑名之学”,曾在魏国做过小官,熟悉李悝、吴起等人的变法理论和实践。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下令求贤。商鞅携带李悝《法经》入秦,深得孝公信任,主持秦国变法,对旧的奴隶制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革,确立了新的封建制,使秦国迅速富强起来,跃居六国之上。他因功封于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商洛镇),号商君,故人称商鞅。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秦惠王立,秦国的旧贵族诬告商鞅谋反,被秦惠王派兵杀害,并“车裂”以殉,灭其家。(见彩图)




商鞅是先秦法家的主要代表

他以“重法”著称,在法家中自成一派。现存《商君书》(亦称《商子》)是战国中、后期商鞅及其后学的代表作,是研究商鞅一派法律思想的主要依据。书中提出了“定分”、“立禁”的法律起源论和“内行刀锯(刑具),外用甲兵”的暴力说;极力主张封建国君实行“垂法而治”的“法治”,并以反对复古保守的进步历史观和“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作为实行“法治”的理论根据;要求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政体,通过奖励耕战(或农战)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书中还提出了“刑无等级”、“信赏必罚”、“厚赏重罚”、“以刑去刑”等观点,主张用严刑峻法打击旧贵族的势力,加强对广大劳动人民的镇压,以巩固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商鞅的变法革新措施和“法治”思想,为后来秦朝统一中国奠定了比较牢固的基础。

商鞅一派对国家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等问题,都有所论述。他们认为人类社会最初并没有国家和法律,“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后来由于出现了“亲亲而爱私”和“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的争夺混乱局面,“圣人”为了定“分”止“乱”,规定土地、货财、男女的分界,并“立禁”、“立官”、“立君”加以制裁,才产生国家和法律。他们不隐讳国家与法律的暴力性,强调法律是“胜民之本”,即主要是用来制裁人民的。这正是他们对法律本质的一种看法。

商鞅变法的根据

商鞅认为,古代帝王都是“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他提出“不法古,不修今”的口号,认为法律和制度都应跟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既不能复古,也不能保守。他将自有人类以来的历史划分为“上世”、“中世”、“下世”和“今世”四个阶段,“上世”“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是指母系社会;“中世上贤而说(悦)仁”,是指传说中尧舜时代的父系社会;“下世贵贵而尊官”,是指国家与法律已然产生的阶级社会;“今世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是对战国形势的分析。在这种形势下,诸侯国君要想维持自己的统治,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就必须富国强兵,壮大国家的力量,实行“以力服人”的“法治”和“霸道”,而不能象儒家那样讲“以德服人”的“德治”和“王道”。由此出发,商鞅等提出变法的政策和方法。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奖励农战

为了富国强兵,商鞅等认为必须奖励农战,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加强军事力量,奖赏有功于农战的人,惩罚不利于农战的人。国君只要颁布重农、重战的法令,用赏罚的办法加以推行,一切都“垂法而治”或“缘法而治”,就能使国富兵强。

“壹赏”、“壹刑”与“壹教”

为了奖励农战,富国强兵,商鞅等主张:

(1)“壹赏”。赏赐只能施于有功农战和告奸(揭发“犯罪分子”)的人,重点是奖励军功,要求“利禄官爵抟出于兵”。另一方面,压制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商业和手工业。对于既无军功又不从事农作的“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无禄而富,无官而长”的人,称为必须铲除的“奸民”。宗室贵族如无军功,也要取消贵族资格,从而使民“喜农而乐战”,达到富国强兵,“无敌于天下”的目的。

(2)“壹刑”。要求“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鞅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因此一反过去“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坚决主张刑上大夫,太子犯法也“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这不但沉重打击了贵族势力,为贯彻富国强兵的法令扫清了道路,而且大大提高和加强了君权。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第一个主张在适用刑罚上平民与贵族平等的人。

(3)“壹教”。取缔一切不符合法令、不利于农战的思想言论,使“富贵之门”只对努力于耕战的人开放。商鞅等把被他们认为不利于农战的“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说成是“六虱”,坚决反对“国以六虱授官予爵”,实行文化专制。

法、信、权

商鞅一派为了推行以重农、重战和加强君权为内容的“法治”,提出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方法,即法、信、权三要素:

(1)法。他们认为,推行“法治”首先必须“立法明分”,君主必须自己带头遵守,做到“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在行赏施罚上也应公正无私,做到“不失疏远,不违亲近”。“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为了保证法令的准确性,又郑重宣布,“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

(2)信。商鞅要求“信赏必罚”,取信于民,“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罚,则奸无端”。

(3)权。商鞅认为,要使君主的法令能够顺利推行,就必须“尊君”,使君主掌握独断一切的大权,故说:“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权制断于君则威”。只有“秉权而立”,才能“垂法而治”。因此要实行“法治”,就必须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

以刑去刑

在法律思想上,商鞅不同于其前辈的特点之一,即公开主张“禁奸止过,莫若重刑”。“重刑”的特定含义包括“刑多而赏少”、“先刑而后赏”、“重罚轻赏”和加重轻罪的刑罚,目的是“以刑去刑,刑去事成”。“以刑去刑”是商鞅等法家主张严刑峻法的理论依据。它是建立在片面夸大暴力作用的基础上的。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当时取得政权的新兴地主阶级一方面用严刑峻法打击阻挠变法的贵族,另一方面也用以残酷镇压广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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