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gongmin geren caichan suoyouquan
[外文]:ownership of personal property by citizen
指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中国公民的基本财产权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所有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社会主义经济的根本目的是不断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全体公民的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使社会主义公共财富不断增长,从而使公民个人财产也逐步增加。在中国,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公民个人财产,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国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一切公民,不论是否成年、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一律具有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主体的资格。
中国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包括:
(1)合法收入。这是公民取得财产的来源。中国宪法规定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公民最主要的收入是劳动收入,包括工资、工分和奖金,依版权、发明权和发现权取得的报酬或奖励,劳动保险收入,以及农村社员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收入,家庭副业收入等。此外,合法收入还包括公民依法参加民事流转或依继承取得的财产。个体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合法取得的收入,主要是劳动收入,也包括在合法收入之内,由此取得的财产也属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客体。
(2)储蓄。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公民将货币存入银行或信用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只有公安、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案件必需时,才可依法定手续查询。
(3)房屋。也是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公民个人所有的住房,允许依法出租、转让。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时,应依法给予妥善安排,即给房屋所有人相当的房屋,或者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发给补偿费。
(4)其他合法财产。这主要是生活资料,但不限于生活资料,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可以成为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实体(见个体劳动者所有权)。
公民对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公民行使财产所有权,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得利用个人财产从事违法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公共利益,妨害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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