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理论),第1张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理论)

[拼音]:shimin shehui

[外文]:burgher society

马克思主义以前资产阶级思想家用来表示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的术语。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著作中也曾使用过这一术语,一般指资产阶级社会,有时指资产阶级社会的经济关系。

随着近代市民资产阶级的兴起,经济关系及其设施逐渐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政治共同体而具有独立的意义。与这种历史现象相适应,在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著作中,开始出现“市民社会”这个术语,用以概括从物质生产和个人交往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切社会关系和组织。但是这些思想家们并不了解市民社会对生产方式发展的依赖关系,而是用人的本性、政治、立法和道德等原因来说明它的形成。G.W.F.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从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出发论述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他认为,虽然政治国家是从家庭和市民社会中发展起来的,但它仍是后者的原则和基础。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也大体上持有同样的观点。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他开始从唯物主义立场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得出了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著名结论,但对市民社会本身尚未作出科学的分析。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第一次系统地阐发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这时,市民社会这个术语已经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经济基础的意义上使用的历史唯物主义范畴:“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0页)。马克思和恩格斯后来较少使用这个术语,一般是在资产阶级社会意义下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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