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ongguo laodong gaikuang
[外文]:survey of the labour system in China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10月以来,全国职工生活状况和劳动条件等的变化情况。中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有休息的权利,以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随着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职工队伍不断壮大,他们的生活状况和劳动条件日益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劳动方面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949年10月至1957年即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这个时期,政府为解决劳动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
(1)为了医治战争创伤,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在建国初期实行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从1953年起转入了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的时期,并在1956年基本上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而结束了劳资纠纷。
(2)为了解决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国家拨出了大批经费,并采取了介绍就业、生产自救、以工代赈、转业训练、回乡生产等措施。同时,为了保证社会安定,对原国民党政府的公教人员和官僚资本企业的职工实行了“包下来”的政策。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到1957年底,不但解决了遗留下来的400万人失业的问题,还安排了大量新成长的劳动力就业。
(3)依据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先后进行了两次全国性的工资制度的改革,废除了旧的工资制度,建立了适应当时生产力水平的新工资制度。同时,提高了职工的工资水平。
(4)为了保护职工的健康,减轻他们生活中的困难,1951年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执行,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了大体相同的制度。此外,举办了职工住宅、食堂、浴室和托儿所、幼儿园等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建立了职工探亲假制度。
(5)为了改变职工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多次开展工矿安全卫生大检查,加强了劳动保护立法,1956年5月公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并且确定了安全生产方针。
(6)为了保障职工组织工会的权利,1950年公布了《工会法》。
1958~1965年这个时期,经济工作和劳动工作都出现了反复。
(1)在1958年的“大跃进”中,招收了2000万新职工,60年代初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1961)”的方针,又精简近2000万职工,使国家在经济上受到不少损失。
(2)1958年取消了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提倡半工资半供给制,但1959年以后又逐步恢复了原制度。在此期间,通过升级增加了一部分职工的工资。
(3)1958年“大跃进”造成了国民经济比例的严重失调,严重影响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1960年后,经过国民经济的调整,情况有所好转。
1966~1976年这个时期,由于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国民经济遭受巨大损失,致使劳动就业、职工工资福利和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都受到严重妨碍。
(1)在动员城镇大批初中、高中毕业生上山下乡的同时,从农村招收1000多万农民进城,形成城乡劳动力大对流。
(2)取消了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1978年底,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比1965年有所降低。
(3)把搞好安全工作斥为“活命哲学”,职工伤亡事故增加。
1979年以来这一时期,在国民经济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的基础上,劳动问题的解决获得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1)实行搞活经济、广开就业门路的政策,逐步改革固定工制度,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
(2)依据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弊病,扩大了企业在工资分配上的自主权。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增加了职工的工资。
(3)重视安全生产,加强了劳动保护措施,职工伤亡事故大大下降。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的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制度,按照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要相应地进行改革,这对于提高职工的素质,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企业和社会的经济效益,开创了极为有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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