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faguo xianfa
[外文]:French constitutions
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包括: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共和第三年宪法),1799年宪法(共和第八年宪法),1801年宪法(共和第十年宪法),1803年宪法(《共和第十二年元老院整体决议案》),1814年宪章,1830年的七月王朝宪法,1848年宪法,1852年宪法,1875年宪法,1946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
1793年宪法由雅各宾派控制的国民公会所制定,经公民投票通过,又称《雅各宾宪法》。它是法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地体现资产阶级政治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小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利益的宪法。由于内乱外患频仍,局势紧急,这部宪法没有付诸施行;但是,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对许多国家有深远影响。全文分两部分:人权宣言和宪法正文。人权宣言以1789年的《人权宣言》为基础,作了某些修改,由17条增至35条。主要内容为:宣布社会的目的为共同幸福,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受教育和受社会救济的权利,有选举立法会议议员和复决法律的权利,特别是有请愿、反抗压迫、起义以至处死篡夺主权者的权利;揭示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无罪推定,公民不受非法控告、逮捕和拘禁等;确立财产私有制,承认公民有随意享受和处理其财产、收入、劳动成果和实业成果的权利,保障雇佣契约关系。宪法正文共124条,主要内容为:确立三权分立制度,设立立法议会、执行会议和大理院,分别执掌立法、行政和司法最高权力。立法议会按人口平均数额直接选举产生,议员有充分议事自由,不因在议会上发表的意见而受追诉,任何议员除属于现行犯外,非经议会同意不得逮捕。执行会议由立法议会从郡议会推荐的候选人中间间接选举产生,向立法议会负责。大理院由郡议会推举的选举人组成选举团选举产生;法院一律审判独立。1793年宪法还取消了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扩大了选民范围。
1848年宪法是巴黎工人六月起义失败后资产阶级共和派所控制的立宪议会为巩固资产阶级专政而制定的宪法。它所建立的国家机构具有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的许多特点,但赋予总统以较大权力,为后来的帝制复辟准备了条件。主要内容为:宣布国家为民主共和国,公民有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教育、信仰和请愿等自由权,但其行使受国家的监督,不得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私有财产”和“社会秩序”;设立一院制的国民议会,由普遍、直接和秘密选举产生,连选可连任,不受其他机关监督和不得解散,拥有立法、宣战、媾和和批准条约的全权;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长官,普选产生,4年一任,掌握军政大权,可不经国民议会同意而任免一切官吏。这部宪法施行期间很短,随着国民议会被代表金融资产阶级和大地主、主张帝制的秩序党所掌握,以及路易·波拿巴专制权力的扩大,1852年又通过了向公开复辟帝制过渡的新宪法。
1958年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制定了1946年宪法。至1958年,戴高乐政府为适应国内外新形势,制定此宪法。经公民投票通过,一般称《第五共和国宪法》或《戴高乐宪法》。1960、1962、1963、1974和1976年先后作了某些修改,系现行宪法。全文共分15章,92条,比较特殊的内容是:
(1)建立法兰西共同体,由法兰西共和国与它原来的一些殖民地附属国组成,以维持法国与它们的特殊联系。成员国通过协议方式宣布独立后仍不脱离共同体,非成员国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参加共同体而不丧失其独立国地位。成员国享有自治权,但对外政策、国防、货币、战略物资政策等由共同体统筹。
(2)扩大总统职权。就行政与立法关系而言,法国现行制度兼有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色。总统由普遍直接选举产生,任期7年。其权力包括:任免总理、政府成员和其他重要官员;主持内阁会议,代表并主持共同体;要求议会复议已通过的法律或其中的某些条款;根据政府或议会两院的建议将某些法律草案交付公民复决;在与总理和两院议长磋商后宣布解散国民议会,重新选举;在形势需要时与总理、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主席磋商后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
(3)详细规定议会的组成、职权和工作程序。议会分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前者由普选产生,后者由各地代表组成的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总理向议会负责。议会每年举行两期会议,会期各为10~12周。除非总理或十分之一议员要求秘密进行,两院会议一律公开,会议纪录全文公布。议员不因履行职务时所发表的意见或所投的票而受追诉、搜查、逮捕、拘禁或审判。
(4)为统筹和仲裁全国各类事务,设立宪法委员会、最高司法会议、特别高等法院和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等机构,并且保留权力颇大的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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