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Wenjian Chuzhi Banfa
[外文]:Records Disposal Methods
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适应地下斗争需要, 于1931年制定的关于档案管理 的指导性文件。瞿秋白起草,经当时担任中共中央军委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兼管中央秘密工作委员会的周恩来批准试行。原件现存中央档案馆。
全文共 7条。第一、二、三、六条规定了档案分类整理、编目的原则与方法。其中规定中央文件分为 4大类:最高机关决议及指示,对外宣言、告群众书等,中央政治局记录及常委重要问题记录,中央决议案及通告、宣传大纲和党员个人致中央的重要信件。4 类之下再按政治、苏维埃、组织、宣传、妇女、军事、农民(土地)、职工、青年、党内问题等分成小类。中央文件与地方文件、军队文件和苏维埃政权文件分开整理,地方文件按地区分大类,每一省为一类,省内文件按内容性质分项目。各类文件依时间顺序,分别编类号和目录。第四、七条规定了文件留存、销毁办法,要求对原件已散失而登载于报刊上的宣言、告民众书等重要文件“须努力收集”,对“事务性质”、“绝无内容”的文件均予销毁。第五条规定了资料的收集、保管问题,要求对中央和地方的机关报刊,“必须尽力保存一全份,并须另置一妥当的地方”。《办法》的最后有1 条“总注”:“如可能,当然最理想的是每种二份,一份存阅(备调阅, 即归还),一份入库,备交将来(我们天下)之党史委员会。”其中所指的“库”即中央文库。
该《办法》对中国共产党的文书、档案工作有很大影响,使之保存了大量珍贵的党史文献资料,其基本思想、原则和方法至今仍有指导意义。《档案工作》1961年第4期首次公布了它的影印件(见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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