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Ma’erke
[外文]:Mark
古代日耳曼人按地域关系由若干大小不等的村落组成的土地公有私用的农村公社。它是从氏族公社向土地私有制过渡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
日耳曼人经大迁徙进入西欧后,按公社组织在各地定居,由于生产的发展和罗马帝国内部私有制的影响,许多公社很快发展成土地公有私用的马尔克。在马尔克内部,房屋及宅旁园地已为各户私有,耕地也不再在各户间定期分配,而逐渐转化成为世袭占有的财产,但不得买卖转让。耕地之外的森林、牧场、池塘、荒地等则仍为全马尔克所有,各户都可使用。马尔克成员是彼此平等的自由人,他们定期集会,选举公职人员,制定大家共同遵守的法规,并裁决成员间的纠纷,对违法者给以处罚。
马尔克是原始公社发展的最后阶段。由于内部私有势力的演进和外部私有制的影响,导致马尔克逐渐解体。但在中世纪的西欧,更多的情况则是整个马尔克遭受封建主的奴役,变成庄园、领地的组成部分。它内部的耕作制度、公共土地仍然保留,全体成员集会则变成庄园法庭,由封建主把持,法庭罚金归封建主所得。
许多资产阶级学者否认人类历史上存在过土地公有的公社,认为马尔克是13世纪后西欧各地农民为共同使用公共土地而组织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则肯定土地公有公社的存在,并根据公社发展的不同阶段,研究其不同类型及内部结构,认为马尔克是一种按地域关系组织的土地公有的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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