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是什么?

国家是什么?,第1张

国家是什么?

[拼音]:guojia

[外文]:state

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对被统治的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它拥有政治权力(公共权力)以及构成这种权力的武装力量、监狱、强制机关等物质附属物。国家就是以这种政治权力为核心所组成的政治机构。

词源

中国古代典籍把“天子”统治的地域称天下,诸侯统治的领地称国,卿大夫统治的采邑称家,“国家”是天下、邦国、家室的总称。《孟子·离娄上》:“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秦汉以后实行中央集权制,把皇帝统治的范围,通称国家。有时也把皇帝直接称为国家,如《晋书·陶侃传》:“侃厉色曰:‘国家年小,不出胸怀’。”这里的“国家”是指东晋的成帝。在西方,古希腊称“城邦”(polis);古罗马称“共和国”(republive),其原意是由罗马城延伸到整个意大利和其他各省的居民,是地域广泛的意思。在中世纪称“王国”(rignum)和市民社会(civitas)。到16世纪,社会政治的发展使人们已有可能抽象出现代国家的概念,意大利的政治思想家N.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第一次广泛使用“国家”(英文state)这个词表示在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此后“国家”一词便流行通用。

国家概念

从政治学有史以来两千多年,各种思想家、政治家对国家下过许多定义。但由于人们的立场、观点不同和历史条件的限制,对国家的定义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В.И.列宁曾经说过:“几乎目前所有各种政治争论、分歧和意见,都是围绕着国家这一概念的”(《列宁选集》第4卷,第53页)。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一切非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分歧也是从国家概念开始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家对国家这一政治现象的解释大体上有下列几类:

(1)把国家解释为人们的联合体、联盟、共同体。这是从古至今较普遍的解释。如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是许多家庭及村落的联合体,它是为了达成完美的和自治的生活而组织的”(《政治学》)。古罗马的M.T.西塞罗认为:“国家是许多社会团体,基于共同的权利意识和利益互享的观念而结合成功的组织体”(《共和国》)。17世纪荷兰法学家H.格劳秀斯把国家解释为:“自由的人们为了维护权利与共同利益而成立的完善的联盟”。德国哲学家I.康德说:“国家,是民众通过法律所组成的联盟。”《不列颠百科全书》概括地指出:“现代的政治理论家们通常把国家定义为一种典型形式的联合体。”但这种说法对国家这种社会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区别是什么,国家这种联合体是用什么来维系的,以及它的实质是什么等问题不能作出科学的解释。

(2)把国家解释为上帝意志的表现。中国古代的君权神授理论,古罗马的A.奥古斯丁、欧洲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都是这种解释的代表。这是为君主专制提供的理论根据。

(3)把国家解释为管理的组织或统治的组织。法国的J.博丹认为:“国家是家庭及共同财产所组成的团体。这个团体由最高权力及理性治理着。”法国法学家L.狄骥进一步认为:“国家是一种人群组织,在这一组织中,人群有治者和被治者的不同政治区分。”奥地利社会学家J.龚普洛维奇明确提出:“国家是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的组织。”这类解释反映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它虽然说出了国家是进行统治的组织,却未能科学地回答国家为什么要统治和为什么能够统治的问题。

(4)在现代政治学中流行最普遍、最广泛的国家定义,是以主权为中心的国家三要素说。如美国政治学家J.加纳提出:“国家是由很多人民组成的社会;永远占一块一定的领土;不受外来的统治;有一个为人民在习惯上所服从的有组织的政府”(《政治科学与政府》)。现代一些国家的百科全书都用要素说为国家下定义。如《新时代百科全书》认为,国家是居住于一定领土上的一群人并组织在一个对自己内部事务拥有主权的政府之下的团体;《大日本百科全书》认为,国家是居住在一定的领土上的许多人组成的,设有统治组织的团体;《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国家以维持秩序和安全以及增进公民的福利为主要目的,它拥有以武力作后盾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来实现其目的,它在固定的地域内拥有主权,它行使权力限于这个地域内。国家的主权、领土、人口三个要素,是国家存在的前提,但这三个要素不能反映国家的实质。马克思主义对主权、领土、居民也非常重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为捍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和居民的权利进行着旗帜鲜明的斗争,认为它是从政治地理意义上区别各国的标志;每一个国家都是整个世界体系中的一个政治单位,在国际交往中,无论国家的性质如何,都需要按一定的地域、居民和政权所构成的政治单位,即政治地理意义上的国家相互往来。马克思主义为了把它同作为阶级统治的国家区别开,称这种政治地理意义上的国家为国度。

上述几类对国家的解释,反映了人们对国家的认识是不断变化的,而且具有时代的特点,但它们都只是描述了国家的某种表面特征,未反映出这一政治现象的实质。马克思主义在深入研究国家产生的原因及其发展变革的规律,概括了各种类型国家的特点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为国家提出了一个全面的科学的定义:“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阶级受一个阶级控制的机器”(《列宁选集》第4卷,第49页)。这是列宁对K.马克思、F.恩格斯的国家观点最全面、最准确的概括。它包括三层含义:

(1)国家是有阶级社会的组织。这说明国家是一种历史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它是社会内部矛盾运动发展的结果,是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同样,国家也必然伴随着阶级、阶级矛盾的彻底消灭而自行消亡。这是国家的产生、发展、消亡的客观规律。

(2)国家是阶级统治。这指出了国家的本质,即国家是哪个阶级的政权,是哪个阶级的统治。在有阶级的社会中,任何一个阶级的统治都来源于它们的经济统治,而一个阶级的经济统治又必须依靠它的政治统治来维护和巩固,因此国家政权总是属于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政治统治是统治阶级的联合力量,是统治阶级的集体意志和力量的表现,一般都是通过国家意志来实现的。奴隶制国家的本质是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封建制国家的本质是地主阶级的统治,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是资产阶级的统治,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无产阶级的统治。

(3)国家是个机器。它形象地指出国家是由许多部件所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国家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它有强迫被统治阶级服从国家意志的能力,有行使这种权力的官吏(干部),有实现这种权力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强制机关,还有供养官吏与强制机关的捐税和国债。这三项构成一种组织力量和物质力量,即特殊的社会权力。

国家产生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国家出现之前,人类社会处于原始社会状态。19世纪中叶,美国的人类学家L.H.摩尔根对尚处在原始社会的美国印第安人的社会生活进行长期考察,特别是对易洛魁人的氏族制度的研究,写了《古代社会》一书。恩格斯利用该书提供的材料,写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科学地阐述了国家的产生原因,指出国家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人类社会始终存在着两种生产,即物质资料的生产(衣、食、住及生产工具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人种的繁衍及婚姻家庭形式的发展)。社会制度受这两种生产的制约。在物质资料生产水平低下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制度,成为国家产生以前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社会制度。随着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生产关系逐渐代替了血缘关系,使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新的社会制度取代了由血缘关系决定的氏族制度,这就是具有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恩格斯曾强调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指出原始社会制度瓦解是个逐渐的过程,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家庭私有制的出现和奴隶阶级的形成是国家产生的前提。在原始社会,生产发展到社会第一次大分工(农业与畜牧业的分离)时,就已经有奴隶出现,而在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农业与手工业分离)时,奴隶已成为农业、手工业的主要劳动力。这时国家尚未出现,只有阶级形成后,当两个对立的阶级的矛盾达到不可调和时才出现了国家。恩格斯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页)。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这是马克思主义同一切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思想家关于国家起源理论的基本分歧点。

在马克思主义国家起源理论提出的前后,一些不同时代的思想家,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当时的历史条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国家起源理论。最有代表性的有,神权论、暴力论和契约论。神权论认为,国家是根据神的意志建立的,国家的权力来源于神(天、上帝)。这种理论在东西方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占有重要地位。中国古代社会,普遍信奉“天道”,说国家的权力来自“天命”,把帝王称为天子。在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的势力支配了整个思想界,普遍宣扬“一切权力来自神”、“除上帝外,别无权力”的观点。集神权思想大成的欧洲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是其代表。神权论从16世纪开始衰落,但至今在一些国家仍有影响。暴力论认为,国家起源于掠夺和征服,强调暴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政治上的奴役先于经济发展的过程,国家的产生不是社会内部发展的结果。德国哲学家E.K.杜林、奥地利社会学家L.龚普洛维奇和德国理论家K.考茨基都是暴力论者。契约论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有影响的学说,它把国家的产生说成人们订立契约并共同遵守的结果。16~18世纪许多资产阶级思想家都用契约论说明国家的起源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英国的T.霍布斯、J.洛克,法国的J.-J.卢梭都是契约论的代表。契约论对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建立都产生过重要影响。

国家职能

是国家机器为了实现国家的总任务和总目的的活动方向,或称国家活动的总方向、总作用。西方政治学者通常把国家职能叫做国家功能,或把国家每个组成部分的活动、具体任务和国家活动的形式,说成是国家的职能。如有人把国家职能说成是个别国家机关的功能,说国家有立法、司法、管理的功能。有的人把国家职能说成是国家活动的具体目的,说国家有 3个目的:

(1)保护国家免受其他国家的侵犯;

(2)保护国内每一个人免受他人的侵犯与压迫;

(3)举办个人或少数人不应或不能举办的事情。还有人说,国家有 4个目的:安全、法治、经济、文化;或5个目的:安全、秩序、公德、自由、福利。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职能是国家本质的具体体现,是为解决该社会的基本矛盾服务的。国家机器的每个部分,虽然具体任务、目的、活动方式不同,但它们都是为国家的总任务、总目的服务的。因此,国家职能是指全部国家机器活动的整体功能。

剥削阶级国家的职能

剥削阶级类型的国家,具有两个共同的基本职能:

(1)内部控制多数被剥削者;

(2)外部侵略别国领土,扩大本国的领土,或者是保护本国的领土不受别国的侵犯。这两个基本职能都是剥削阶级国家的本质体现,而内部职能是剥削阶级国家的主要职能。它是剥削阶级压迫广大劳动阶级,把他们控制在阶级统治“秩序”范围内的国家本质的主要体现。剥削阶级控制多数被剥削阶级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镇压被剥削阶级反抗方式外,凡是统治阶级为了把被剥削阶级控制在其生产关系的“秩序”范围内的国家活动,都属于内部职能,如兴修水利、文化教育、干预经济、社会救济、环境保护等,其实质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

中国学术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剥削阶级国家的内部职能分为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除了政治职能外,国家还是一定地域内全体居民组成的社会政治组织,承担着必要的组织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职能。剥削阶级国家作为社会的正式代表和管理者,它要进行组织管理和发展社会公共事业的活动,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国家加强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和调节,对公共事务(环境、交通、福利、教育等)的管理不断扩大。但其社会职能最终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

社会主义国家职能

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无产阶级专政,是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统治。它是最后一种历史类型的国家。它的历史使命是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它所肩负的历史任务,决定它已经不是原来意义的国家了,它不只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也不单纯是暴力工具,而且是建设社会主义、为实现共产主义创造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家有 3种职能:

(1)镇压被推翻的剥削阶级的反抗和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严重危害社会的反社会分子的专政;

(2)组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建设;

(3)保卫祖国,防御帝国主义侵略。社会主义国家的两个内部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国家每个历史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和具体任务的变化而变化。社会主义政权,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尚未形成的条件下,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取得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它的首要任务就是剥夺剥削者,变资本主义私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改造小生产个体所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在这个历史阶段,国内的主要矛盾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这就决定了国家的主要任务和主要职能,是镇压剥削者反抗,维护与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同时,还要积极组织经济与文化建设。在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以后,经济结构与阶级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已成为国家的主要经济基础,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被消灭,社会的主要矛盾已不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在这个阶段,国家工作的重点、活动的主要方向就是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组织经济、文化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职能。但是,阶级斗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因此国家的专政职能仍不能削弱。

国家形式

即国家的组织形式,包括国家的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国家管理形式反映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和管理政权机关,如君主制、共和制、总统制、内阁制、委员会制等等。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相互关系,如邦联、联邦制、单一制等。国家形式是国家本质的表现,为国家本质所决定,国家形式必须适应国家的阶级本质。但各国的历史条件、传统习惯、阶级力量对比等因素不同,所以国家形式也纷繁多样,即使本质相同的国家也可采取不同的国家形式。国家形式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它通常由一国的法律(主要是宪法)所确认,受到国家的法律强制力的保护(见政治制度)。

国家的发展与消亡

国家作为社会政治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国家的发展也表现为几种历史类型的更替。国家历史类型的变革,同社会形态的变革规律是一致的。马克思主义分析社会发展过程时指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冲突是社会变革的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阶级关系的变化,必然出现社会的变革,使国家政权从一个阶级手中转到另一个阶级手中,旧的国家类型被新的国家类型所代替。社会革命是剥削阶级类型国家变革的一般途径。国家历史类型的更替过程也是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的过程。封建制国家代替奴隶制国家,资产阶级国家代替封建制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代替资产阶级国家,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国家作为人类社会的历史现象,最终必然会消亡。恩格斯指出:“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像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0页)。阶级的消灭是国家消失的必要前提,只有消灭剥削阶级,消灭一切阶级和阶级差别,彻底铲除阶级产生和存在的根源,国家才会消亡。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才具备这样的条件。那时,生产力高度发展,物质财富极大丰富,阶级差别消失,分配领域实行“按需分配”,对人的统治将被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到那时国家便自行消亡了。国家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它不是什么人发布命令的结果,而是国家在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后的必然归宿。关于国家消亡的具体时间和采用什么形式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并没有陷入空想,列宁强调说“我们只能谈国家消亡的必然性,同时着重指出这个过程是长期的,它的长短将取决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发展速度”(《列宁选集》第3卷,第253页)。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国家不但是必要的,而且应当充分运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力量,组织经济建设,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个过程就是为将来国家的消亡,为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创造条件。

参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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